1,怎样核算销售人员提成

根据不同的房价有不同的提成.1%-2%,再根据新有效签协议公司核定固定奖金,再看回款的账龄,可以滞留工资20%,当然要有一个核定的餐饮和客房的量,定的要合理。

怎样核算销售人员提成

2,销售人员提成问题

一个公司有一个公司的规定把、也许你们公司是那个制度、但是我们公司不是、我们公司的提成低、是按回款的百分比来提的,建议问问你们公司的老员工、 谢谢采纳
一般是按照销售额(收到现款的)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部分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人员提成问题

3,销售出去的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退回业务员需承担什么责任公司因此

按照实际回款提,也就是首付提了过后,按照月供再月提,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看问题是谁的过失,谁的过失谁负责,扣除其他业务的提成是不合理的,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可以和公司去沟通。
那得看责任是否在业务员了吧。谁的责任谁负责。

销售出去的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退回业务员需承担什么责任公司因此

4,我是销售人员奖金中扣除未回款部分的成本费用合法吗

你所说的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如扣除费用后你的当月薪资收入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可以考虑属于违法操作。从广义上看,工资薪金包含奖金项目,而从狭义的角度上看,奖金实际上属于工资构成体系外的组成部分,具有奖惩性质,设置了合法规范的工资体系,当发生影响奖金额度的情形,奖金可以在设定的条件内有所增减(除发生上述情形外)。所以,你要结合你企业内部制度中有关薪酬和奖惩方面的条款再作判断。

5,关于提成与奖金问题

奖金:根据个人某时期(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等)的工作表现来评定,是个人对工作态度的表现,例如某人得了全勤奖,就说明这个人的工作积极。奖金的作用有点像学生时期的证书,起到鼓励等的作用。 提成:通常出现在销售行业,假如你是一名销售员,老板规定你每卖出100元的东西就给你提成5%,就是说,你的销售额是1000元,老板就给你50元的提成,当作你的工作报酬。提成是用于刺激销售员工作的,能看出每个销售员的业绩:努力工作的销售员提成很高,但懒惰的就少,不工作的就是0。所以提成也是挑选员工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工作原则。
主要还得看你与公司的合同(或者是公司规章制度)中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业务员(比如你)需要在收回款后才能提成,那得按约定办;否则你当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给你提成款。你只负责签单,公司没做好,责任在公司。

6,销售提成在销售人员离职后能否拒绝发放

一、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传媒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每月除了基本工资外,另有销售提成。公司与销售人员均签署了《销售提成办法》,该办法中明确约定了:销售人员离职的,其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不在发放。后孙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全部销售提成遭公司拒绝,由此导致孙某提起仲裁。 本案仲裁中,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主张,认为应根据双方签署的《销售提成办法》,对于离职的销售人员,不予支付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销售提成办法》中“离职后不再发放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的”约定无效,某传媒公司应向孙某支付全部销售提成。二、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传媒公司是否可以依据《销售提成办法》中的约定拒绝在孙某离职后支付在职期间的提成? 1、本案中法官的主要观点是:销售提成如果已经实际产生,仅仅因为原告提前离职便不再支付,这种约定显示公平。因此,销售人员的提成不因离职而被拒绝支付。 2、对上述观点提出的质疑:笔者认为: (1)既然劳资双方签署了《销售提成办法》,该《销售提成办法》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真实、有效。劳动者作为销售经理,理应理解公司的《销售提成办法》,其自愿签署的行为应理解为对公司的销售提成办法的完全知晓及同意; (2)该《销售提成办法》并非针对本案原告一人所制定,凡是公司销售部人员,均会签署《销售提成办法》,且之前离职员工销售提成的处理亦是根据该《办法》执行的,法院以显示公平为由判决该条款无效是否干涉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与用工管理权? (3)公司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是考虑到销售提成区别于非固定薪酬部分,提成和公司的业务与财务业绩挂钩,并且亦关乎于销售款项是否顺利回款,而是否顺利回款与销售人员的勤勉工作分不开。通常,销售款项的顺利回款需要销售人员的不断努力催款才可能达到,而离职人员在离职时已经将未回款的业务交接给公司接替人,接替人为了顺利回款,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那么仍然将提成支付给已经离职的员工是否略显不妥呢?再者,如果销售提成并未顺利回款,仅因签署的销售合同就将销售提成归属于已经离职的人员是否亦是不妥的?

7,如何处理离职销售人员的提成发放问题

劳动者离职以后,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需要发放其奖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奖金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案情 孙某在某传媒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每月除了基本工资外,另有销售提成。公司与销售人员均签署了《销售提成办法》,该办法中明确约定了:销售人员离职的,其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不在发放。后孙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全部销售提成遭公司拒绝,由此导致孙某提起仲裁。 本案仲裁中,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主张,认为应根据双方签署的《销售提成办法》,对于离职的销售人员,不予支付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认定,《销售提成办法》中“离职后不再发放在职期间的销售提成的”约定无效,某传媒公司应向孙某支付全部销售提成。二、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传媒公司是否可以依据《销售提成办法》中的约定拒绝在孙某离职后支付在职期间的提成? 1、本案中法官的主要观点是:销售提成如果已经实际产生,仅仅因为原告提前离职便不再支付,这种约定显示公平。因此,销售人员的提成不因离职而被拒绝支付。 2、对上述观点提出的质疑:笔者认为: (1)既然劳资双方签署了《销售提成办法》,该《销售提成办法》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真实、有效。劳动者作为销售经理,理应理解公司的《销售提成办法》,其自愿签署的行为应理解为对公司的销售提成办法的完全知晓及同意; (2)该《销售提成办法》并非针对本案原告一人所制定,凡是公司销售部人员,均会签署《销售提成办法》,且之前离职员工销售提成的处理亦是根据该《办法》执行的,法院以显示公平为由判决该条款无效是否干涉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与用工管理权? (3)公司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是考虑到销售提成区别于非固定薪酬部分,提成和公司的业务与财务业绩挂钩,并且亦关乎于销售款项是否顺利回款,而是否顺利回款与销售人员的勤勉工作分不开。通常,销售款项的顺利回款需要销售人员的不断努力催款才可能达到,而离职人员在离职时已经将未回款的业务交接给公司接替人,接替人为了顺利回款,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那么仍然将提成支付给已经离职的员工是否略显不妥呢?再者,如果销售提成并未顺利回款,仅因签署的销售合同就将销售提成归属于已经离职的人员是否亦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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