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怎么引用,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在引用法律时有什么窍门
来源:整理 编辑:八论文 2023-01-25 18:34:33
1,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在引用法律时有什么窍门
在叙述完违法(或犯罪)经过后,然后指出“该行为具有《刑法》(或某具体行政法)第××条规定的犯罪(或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2,行政执法引用法律对修改后的如何引用
修改后的就引用修改后的啊,只能用实施执法行为时的有效法律条文。主要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诉讼法等。
3,刑法中犯罪行为只有条文中的一句引用时该如何使用
对于法律条文的引用,可以描述为《刑法》第XX条,或第XX条第X款、第XX条第X款第X项等。《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法律的同时怎么引用卫生部批
你好,行政法律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也只是参照性的效力有限;不能引用卫生部的批示(红头文件),那只是对于下级卫生局的工作指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处罚首先依据的法律,然后依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卫生部批复属于部门规章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决定书中只有批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该决定书追用法律依据错误。
5,评价报告如何引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
引用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地方规章、技术标准——关键是适用性、有效性、符合性;是有技巧性,不是面面俱到;上次××安科院做了一个××化工园区的综合评价报告,审查中我对其评价报告引用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等,提出了13个问题,主要是“现行、有效、适用”?对报告提出了共56个问题,A4、小五号、最小行距,共8页,我是比较认真的。这个问题与其说是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考察外不如说是对企业的绩效考核更有用,规章制度首要功能是引领其次才是约束,如果你不是企业的人是检查机关的人话那就另当别论。对于你是企业人员我的建议是不是考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是你发现制度下发之后成本,费用没能控制到预期,或者利润也没所提高,似乎规章制度执行之后和执行之前差不多对企业没多大影响,这样的状况不是考核的问题,是到底问题出在哪的问题,一般出现这种状况是标准流程设计的不够细,甚至还更繁杂了;当然有些问题一细就出问题,比如事假问题,所以在设计规章制度时是针对流程而你不是具体的事件,做到适度就好。如果是规章制度推行之后企业绩效有了很大的提高那就是为什么会提高的问题,是哪个个环节最好?一般总体绩效提高并不是哪个环节的独特功能,是一个系统协调的结果。对于你是企业外部人员(监督者,竞争者)等一般不是考察规章制度是考察管理效力,用到的标准是三费与成本的比率,三费与利润的比率。如果是规章制度的设计者想通过实践来看规章制度的优缺点,那首先考察就是公司绩效或者是业绩,其次是各环节的成本,最后就是规章制度具体操作者的感觉调查(施行之后比以前快了还是慢了,是方便了还是复杂了,是容易了还是难了),这些做到了,才能知道规章制度在执行中的问题,当然考察时注意系统性。
6,如何引用法律规定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规定的结构一般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几个层次,在日常的文书中,我们通常只会用到条、款、项、目几个层次。 条是法律规定中具体条文的基本划分,是构成具体法律规定的基本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由六十条组成的。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该自然段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两款,分别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有(一)到(八)项,其第(一)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十条第(一)项。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不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8项。 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四)(五)(六),该六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企业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的行为的一种定性。如果不适用到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行为就不知是五种行为之中的哪一种行为,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如《征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就有五项。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下面,列举几例: 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二款)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因该条只有一款,不用表述第几款)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例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条第(四)项第1目)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
7,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卫生法》由57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1.款的概念。“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款的表现形式。“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上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写作《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而不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只有(一)(二)等八项,就不要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三、“项”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该条的二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临时控制措施”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三)项,不写作《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3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四、“目”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3.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中规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 (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条文中对条款用法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此《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律引用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也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两者均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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