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工作人员法学考试案例分析题求超级法学大神帮助

2.本案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原告资格。因为 检察机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执法机关,不是受损害的一方。原告应因是村民,村民是本案的受害者。 第一条可以自已综合说一下,靠自己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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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理学分析是指什么角度性质的分析

法理学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以“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精确地说,只有以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所谓“法哲学”的角度才是。当然,更笼而统之的意义上说,法理学基本上是个筐,什么方法都可以往里装,其含义等同于理论法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主义、法的经济分析法、法政治学等理论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学科的交叉学科,都可作为“法理学分析”的角度。
“法理学分析”,是指从法律理论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而不是从法律条款的硬性规定上进行分析。简单说,就是,法学理论上的分析,属于理论分析,而不是实践分析。

法理学分析是指什么角度性质的分析

3,大学法学专业期末考试试卷中的简答题与论述题的格式是什么阿

简答题就是简单回答,把问题回答清楚就行。论述就是不仅要表明观点,并且要说出前因后果,或者举例和联系其他问题,总之,就是论述题需要回答的字数是要比简答题复杂的多的
字数肯定要尽量的多,它给你的空间要写满。但是注意字迹一定要工整,这个很重要。其次是回答的内容,条理一定要清晰。要列出1,2,3…… 简答题在列出后,要充实一下内容。论述题则要展开来讲。这就要看你平时的功底了。如果发现自己不会答这个题,或是觉得字数会很少,那么字要尽量的大点写,写满。评卷的老师不会很仔细的看,关键还是字迹和条理。好好复习吧!预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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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是大一法学院的新生请教各位学哥学姐 大一法理学考试考什么

一般题型都是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般的简答题有3道,论述题有一道,考点有: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的体系,权利义务,法的行为,法律关系(这个比较重要),法律责任,法的运行,立法司法守法执法,以及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你可以就这几章每一章用一页纸就它的体系画出来,这样复习比较有用,因为老师其实也不知道具体考什么,都是在学校的题库里随便抽题出来考的,所以,你把上面的那些用自己的体系图画出来就行了,应该就可以了
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 法的本质及特征 法的渊源; 法律实施【法律执行、法律接受】 法律关系、体系及分类 法律程序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一般是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法的本质及特征法的渊源、体系及分类法律程序<原则、作用方式>法律实施【法律执行、法律接受】法律关系:重点法律责任法制现代化

5,法律专家帮帮忙材料分析题

这些题目都很大,您要写论文还是怎么样?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不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建立在物质条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之一,是在国家这种实体产生后的维护统治的机器。2.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是不正确的,法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解决问题,很多问题仍需像道德与宗教等的其他上层建筑去约束3.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这样的说法,这样的说法仅限于英美法系,因为我国不是三权分立,但是从理论上您可以这样去理解
1、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李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订立合同时,未经张某同意,即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无效合同。而且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中明确说了如果受让物属于应当登记的,则需要登记。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3、房子归王某。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则装修的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王某应当返还装备费用给陈某。李某应当将陈某先前付的费用返换陈某

6,法理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怎么选题

法理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先应该知道,不管是学员通过报考一月联考还是五月同等学力的申硕方式,论文答辩是学员通过在职研究生拿到证书的必经的一步,前面的毕业的在职研究生都是通过论文答辩的,通过在职研究生的通过率,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是不难的。学员在通过五月统考后要在半年内提交论文答辩的申请,申请通过后,学员就可以准备论文答辩了,学员可以通过学校共享的教育平台,可以通过学校优质的教学资源,都是可以完善自己的论文内容的,这些都是学员报考政法大学的优势,学员在论文答辩的准备过程中也是可以随时询问自己的导师。1、学员进行拉文答辩的顺序抽签因为人数比较多,所以在进行论文答辩之前,为了更好的维护论文答辩的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采取抽签决定顺序的方法进行答辩。在论文答辩顺序抽签的时候,学生最好能够抽到中间或者是中间靠前的位置,但是不要因为位置的问题,而去影响到答辩时的情绪。2、学员进行论文正式答辩陈述当学生正式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的时候,有二十分钟自我论文陈述的时间。在这二十分钟的时间里,学生要把自己此次论文写作的精髓以及写作的方向向考官表述出来。然后考官会根据学生的表述,进行提问。学生一定要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知识点进行陈述。3、答辩主考官对本次论文答辩进行总结所有的考生都顺利的结束论文答辩的时候,会有此次论文答辩的负责人对于此次论文答辩的状况进行总结。在总结中会提出此次论文答辩存在的不足,以及论文答辩的优点。这是对于学员今后的工作的一次经验交流,有助于学员的进步,尤其是答辩表现切佳的学员。4、学员的导师对于此次论文答辩公布结果当论文答辩结束三天或者是四天左右的时间,中国政法大学的导师,会给学生通知关于此次论文答辩的结果。没有顺利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员要准备二次答辩的相关事宜,如果还是没有通过则缓发硕士学位证书。如果你想看更详细的资料和内容可以到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eduour.com/school_7.html看看
一定要遵循导师的指挥,毕业论文不能乱写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看自己的优点
选择自己的优势,挺从导师指挥
可以根据法理学在现实领域内的应用选题。

7,法理学案例分析

甲的行为属于超过紧急避险限度<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关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本案中甲以丙的生命为代价采取的紧急避险是明显超过限度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项就是生命权,除非是罪大恶极触犯刑法倍判处死刑外,生命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而且紧急避险的要件应为"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所以甲的行为实际上也构成了犯罪虽然法律上没有紧急避险过当成为独立罪名,但本案中甲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营收刑事制裁,但应从轻处罚乙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乙还应该就杀人承担对错杀对象的家庭承担民事赔偿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属于超过紧急避险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就杀人承担对错杀对象的家庭承担民事赔偿。希望采纳,谢谢
我早在自己的博客上分析了这个案例,现转过来吧民法学教材中引用了这则案例,它的观点是赵某和丁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构成共同侵权。很难想象是这样一个答案!共同侵权分两种,共同加害和共同危险。本案不是共同加害,因为共同加害需要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本案只能以共同危险论。而我觉得共同危险是不是能够适用于本案,还有待探讨。共同危险的要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共同危险制造人须存在共同的过失。在本案件中,赵某和丁某未曾合谋,哪来共同呢,他们的侵权责任来源于严格责任的归责。其次,共同侵权只适用于没有人能举证证明侵权的结果由其中某一人直接导致(即主体不完全特定)。本案中,老太太的受伤明显是由猪撞伤,特定的侵权主体确定后,其责任自然也由丁某来承担。所以,本人认为,教材中的共同侵权的说有失偏颇。至于最终侵权人赵某,则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按公平责任来适当划分偿金。但这种偿金是赵某和丁某的内部分担,或者说是丁某对赵某的追偿,而不是2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人可能要说了,结果都是一样,何必在乎过程呢。其实不然,对普通人来说,权利被保护了,偿金拿到了,就了事了。但对于司法界来说,这却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反映的是法律的正确适用的问题。它关系到一部法律能不能被正确实施的问题,岂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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