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暂定价部分甲方拿去甲供甲方违约了吗符

看合同约定,暂定价部分是否可以甲供或甲控,一般该部分对施工单位有利(不要垫资),所以基本不发生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暂定价部分甲方拿去甲供甲方违约了吗符

2,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乙方转包给丙方去做 如果出现责任纠纷乙方承

乙方不担任何责任
有效。 除非是附属合同,即在合同中说明:如果甲与乙解除合同关系,丙与乙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失效。如果有这样的话,该合同才会失效,并且该合同失效,也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的约定。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乙方转包给丙方去做 如果出现责任纠纷乙方承

3,建设工程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私自转包怎么补偿利润损失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会有转包问题,应当是未经承包方同意将原来属于承包人的工作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吧!发包人这样做不是转包,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至少是违约或者侵权了。承包可以对发包人因此对自身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等可得利益)依照合同与法律、法规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处理。如果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承包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建设工程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私自转包怎么补偿利润损失

4,甲方强行承包解除合同乙方应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

属于违约,支付违约金,以及你的损失
你好:甲方如果擅自解约,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材料准备的费用、工人工资等)以及根据承包合同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等(当然,这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计算方式)。
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有违约责任的吧,按照上面的执行
需要考察对方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果不符合约定,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若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大于违约金,在要求违约金的同时可对超过部分要求其赔偿。

5,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工程乙方只负责人工费不负责材料费而且双方

如果乙方符合安全施工,出现了事故,甲方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我是私人,钻探行业,与甲方签了协议,上面有一条硬信要给工人买工伤意外险,还没买工人就出事了,这协议有效吗,我的甲方有责吗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首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安全责任不是双方协商谁负就谁负的,而是谁发包谁 负责任的问题。但在出了事故后,一般情况下只能协商承担的方式和份额而不是一边倒的问题,所以出了问题甲方也是要负责的。
乙方如果没有用工执照,依旧是甲方赔偿。
不需承担,因为甲乙双方有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所以甲方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6,劳动法中甲方违反了那些规定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大致共有三种,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适用,具体请参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签订的,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一个月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其双倍工资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许多合法解除的情形(如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约),均需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即无理由、无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都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其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包括违约行为、工伤、未缴纳社会保险、强令作业造成损失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TAG:合同范围内容甲方另行发包怎么索赔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