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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致人死亡适用公平责任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如果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平责任的话,一般也是衡量双方的经济能力差别。
这个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的!虽然这个问题过了那么多年了,可是今天我看到楼下的回答,真的非常想纠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动物园的责任除外】是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的!

无过错致人死亡适用公平责任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2,交通事故赔偿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吗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都是按照过错程序进行责任划分的,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无法划分的,会根据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不同类型进行赔偿分摊,还有机动车的无责赔付。类似于公平责任
交警队的事故认定按主次责是合理的,因为你父亲 横穿马路没有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上通过。主次责死亡赔偿金及相关赔偿的费用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责任划分,一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次责为8:2或9:1来计算,高院按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来计算,及最近修改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法。

交通事故赔偿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吗

3,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车主应怎样赔偿才公平

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事情你都没有描述清楚,这个没法给你回答。希望你能够对事实经过给一个详细的描述。
在交通事故情况下,即便非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所以您所说的受害人负主要责任一般来说就是三七开吧,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应该会明确出责任比例。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区的赔偿标准计算一下再乘以比例就得出法定的赔偿数额了。如果不会计算,可以去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对专业律师来说这个属于很基本的问题,马上就能给您算出准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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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 1、损害在一般情况下也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但应侧重考虑前者。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

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车主应怎样赔偿才公平

4,交通肇事处理要遵循哪些公平原则

交通肇事处理的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叫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领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时,公安机关即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从而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损害赔偿。此时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很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赔偿。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的确定赔偿数额,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平。侵权责任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当事人经济状况很差没有赔偿能力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也无济于事,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生存条件。在适用衡平原则时要对当事人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防止有的人钻空子,逃避赔偿,使受害人经济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由于你自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没能阐述清楚,相信所有的读者,对你是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都不可能有什么明确的意见,但由于双方车辆均为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由双方当事人按事故责任分摊交通事故的损失。鉴于目前三轮车方无力承担,由你方承担了全部的治疗费用,这在抢救伤者的前提下是允许的。但后期处理过程中,第三者的损失,应当按责任分担,你公司大可不必全部承担。致于你公司的制度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处罚,应当本着过错处罚的原则,只有工作人员有过错才能处罚,从交警认定的责任来看,你在驾车中是没有违法行为的,只是没有尽到保证安全的义务,可以说公安交警机关认定你负次要责任是为了这起事故能够较好的处理,有点牵强地认定你负次要责任,所以你单位是不应当对你进行处罚的。

5,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活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关系毫无遗漏地进行规定,当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公平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扩展资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就是公平责任的体现。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一、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归责原则,具体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特点: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整体来讲,公平原则包含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是上位概念,更为宽泛,而公平责任原则相对于公平原则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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