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行政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讲,行政是指社会组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通常分为两类,一是公共行政,二是私行政。

什么叫行政

2,怎么理解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行政,不包括其他组织实施的私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法治行政,行政活动必须限制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主要是具体事件的处理。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针对将来的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一种社会塑造活动.

怎么理解行政

3,行政法上的行政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不包括其他组织实施的私行政。
广义的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活动,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私行政是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针对其内部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活动。私行政是属于组织在自己部门的事务上行使职能,一般对社会不产生公共管理的效应。区别公行政和私行政的目的在于,公行政须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私行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一般指公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

4,请教学法律的有关人士什么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

我来回答广义的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活动,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私行政是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针对其内部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活动。私行政是属于组织在自己部门的事务上行使职能,一般对社会不产生公共管理的效应。区别公行政和私行政的目的在于,公行政须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私行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一般指公行政。
行政法是指为行政法律所调整的一种管理方法,行政具有行驶法律权利与义务来维护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及体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主要体现在:一、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律行使职务,依法办事;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要尊重人民的各项权利,特别是那些最根本的人权: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行政法治原则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主要法条有: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则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正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了诸多行政法上的原则和制度:如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包括信赖保护原则)等。主要法条有: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一律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等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也应当依法公布,让所有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准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包括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等原则。主要法条有: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四、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也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效率为行政之存在要素,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应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成尽可能多的事情、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要求: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期限;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精干;必须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在《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效率原则具体体现为:高效便民原则、行政便民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集中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期限制度、推定行政制度、电子债务制度、行政凭证制度、当场决定制度等。主要法条有:第六条、第四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体现在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主要体现在:\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6,行政处罚法中

国务院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何确认违法行为的连续和继续状态,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故意的不能认定为连续和继续状态。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同一类故意的应认定为连续和继续状态。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后二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二年后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究竟应如何确认违法行为的连续和继续状态,请国务院法制办予以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10月26日国法函<2005>4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案例]   某药店主人甲某自2001年11月开始至2005年2月期间,分别4次销售假药:20 01年10月间销售货值1000元的假药;2002年2月10日至20日销售货值2000元的假 药;2003年7月至8月销售货值1200元的假药;2005年2月23日再次销售货值500元 的假药时,被药监执法人员查获。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甲某于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销售假药行为 应立案查处没有争议,但对甲某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两次销售假药行为是否超过 追罚时效,能否合并立案查处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超过追罚时效,不能合并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超过追罚时效,应当合并立案查处。虽然《行政处罚法》 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时起计 算。甲某实施的4个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状态,未超过追罚时效,应当合并立案 查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案件提供:福建省三明市药品监管局 杨秀梅)   [专家评析]   一般意义上,两年时效的计算是简单的,比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从该违 法行为发生开始计算两年时效。但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时 候,则需要进行一些特别的考虑。   行政法理论上对于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在这一 方面,刑法理论上有更深入的理论研究。根据我的理解,继续状态核心在于只有 一个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的状态持续存在,如没有出租车牌照而进行出租 车营运;而连续状态是指有多个违法行为,而这多个违法行为基于一个故意,侵 犯同一客体,在客观上表现为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方式,如多次“私自开拆他人信 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上述两种状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计算,从行为终了 之日起。但是在区分连续状态还是继续状态时,法律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确 定是非常重要的,该构成要件在每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均不一样。   具体到本案,判断甲某销售假药行为的状态需要考虑如下内容:   1.法律规定的销售假药是指销售状态,而不是“售出”,本案件中的销售应 属于销售状态,而不是“售出”。   2.本案中没有描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其是否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因为事 实上和法律上存在不知道假药而销售的情况,如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 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如行 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则销售假药的多个行为就不能被理解为连续状态,因为缺乏 主观要件;而应该被视为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单独计算处罚时效;本案件中如果 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并且其自始至终都有销售假药的故意,那么无论销售 的是什么假药,均可以判断为是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当然,实践中判断行 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很复杂的。
简单的说:连续或继续状态就比如偷盗,从他开始偷的那天起到他被抓获时止,这中间他就会有不同时间的偷盗行为,这就是连续或继续状态。到他抓获时止,这就是终止之日。
简单地说连续或继续状态就是相当于“英语语法上的正在进行时”,即连续或继续状态就是行为正在进行当中。行为停止之日就是终止日。

7,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的准则。总结起来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  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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