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利用率怎么计算

(外资投资额+外资消费额)/外资进入量
不明白啊 = =!

外资利用率怎么计算

2,1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为50 000元

50000×10%/(1-7%)×7%+50000×90%/(1-13%)×13%=7100.48。选项C正确。按7%扣除率抵扣运费进项税和13%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都是含税价格为依据计算的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1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为50 000元

3,非正常状态工资下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全日制工作,如果工作年限超过一年,取前十二个月收入的平均数为基础。如果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取所工作月份收入的平均数为基础。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标准的工作,则按照事先约定的条款计算。
你好!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就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且会使你一生受益。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这很重要。如果还有问题,你再来问我,如果你满意,请采纳我的答案。记得给问豆啊!

非正常状态工资下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4,1FDI净流入怎么计算2FDI存量哪里找3FDI利润汇回再投

1. FDI 净流入值在国家统计年鉴里面有,或者国家统计局的网站上可以找到。2. FDI存量,这个很难说,一般都是流入值-投资值,只能算出来投资比,并无法确认存量。3. FDI利润回报,在投资,利润总和,建议去德勤,PwC等的官方网站去找相应的报告,可能会有。4. 中国所有外企的财务报表,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从各个公司的官网。目前为止,据我所知,没有一个汇总的网站可以找到所有公司的AR. 非IPO的公司,很有可能找不到。5. 国际金融统计年鉴的各个科目翻译,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是有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可以对照查找所需的内容。
你说呢...

5,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有何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与计算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有区别。计算公式分别为: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损失金额×税率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年度耗用货物金额÷年度生产成本总额)×税率
非正常损失要作进项税金转出,计算方法是: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额-进项税额总额+进项税转出总额。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毁,进项税也必须转出。
非正常损失要作进项税金转出,计算方法是: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额-进项税额总额+进项税转出总额。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扩展资料: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现行政策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限缩解释,将其局限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样的话在通常意义上的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失之间就存在一种特殊的损失,就是不可抗力,诸如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的损失无关乎责任,只关乎风险,能做的要么找保险公司,要么自认倒霉。而这部分的损失虽然也没有产生价值增值,但是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照顾。因为这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纳税人此时最需要的是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此时再将其损失作进项税转出实际上会加重其负担,也不现实。(也算是国家和纳税人共担风险啦)主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并没有免除纳税人的管理责任。只有纳税人尽到了管理责任依旧没有办法免除的损失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灾害发生前避免损失的责任,第二是灾害发生后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正常损失

7,请问最后的会计分录中的营业外支出4400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如果是问最后的营业外支出是怎么求出来的,那么回答是,倒挤出来的,也就是通过差额倒推出来的。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毁损,是用营业外支出来核算。下面就这个题目为您讲述:1.首先是清查,发现了原材料的实际数字与账户上的数字不一样,变少了,这便是盘亏。那么就要把账上的数字抵减,调减至实际的数字,而这个差额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后期调查。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在给您讲下一步之前,先得补充一个知识点,可能您已经懂了的,我在此简要说明一下: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购进货物时会有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时会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是由最终使用者负担的。对于企业而言,一般情况下,货物的流转必定伴随着增值税。非销售情形下,货物的流出(消失),需要将购货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并转出。比如企业用自己的原材料构建不动产时(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厂房等):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了这个知识,就可以考虑这个问题了。2.如果是收发计量的差错,属于管理问题,那么就由管理费用来承担借:管理费用 23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3.如果是收发计量的差错,可以这么理解,我们损失了这批原材料(以及损失了跟随着这批原材料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数额应该为23400元(营业外支出),但是我们又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19000元,那么我可以认为我只损失了4400元。若是确认了营业外支出23400元,那么收到的保险公司赔偿算什么 ?算收入吗??肯定不可以,这从道理上都说不通,因此,收到的赔偿应该是抵减营业外支出,所以营业外支出只有4400元。这个营业外支出就像我最开始说的一样,是倒挤(倒推)出来的。借:银行存款 19 000 营业外支出 4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到此为止,有争议的地方就是第二笔分录,书上管理费用没有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按道理是应该计入的,第二笔分录没有考虑增值税,第三笔分录又考虑了,造成了上下不统一,是您阅读理解困难。我看您在下面划了一条线,可能有困惑,在此我也给您简要讲解一下:假设企业有商品100元,伴随它的进项税额为17元,后来以200元销售,收到销项税额34元。那么中间的17元差额,就是帮最终使用者代缴的增值税。若是当企业在该100元商品售出之前,发生了管理不慎,造成50元的商品遗失。后来企业又把剩下的50元商品销售出去,售价100元,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元,那么需要上交的增值税是多少呢?是17 - 17 = 0吗?我们必须看到,此时的销项税额17元,是和50元商品当初购进的进项税额8.5(50 × 17%)元对应的,因此,应该上交的增值税有8.5元。也就是说,消失的那50元商品的进项税额,已经不可能再抵减销项税额了,因为它不可能再卖出去(它已经不存在了),既然不能再抵减,本企业就成为了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最终承担者,这剩下的8.5元的进项税额由企业自己掏腰包。既然是管理上的不慎,那么就要把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假设无过失人赔偿),因此管理费用既有商品减少的损失50元,也要包含死无对证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相信到这里,您的问题应该都解答清楚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用!
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4400 其他应收款——xx保险公司19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待处理财产损益=2000意外毁损造成的损失=2000+3400-1900=4400 待处理财产损益 由原材料转过来的价值2000,由于这部分原材料已经毁损,没有增值的可能,进项税额就不可以抵扣 这时候进项税额也应该算到该批材料毁损的价值中去,1900可以从 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所以原材料意外毁损造成的损失应该是4400。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1、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等科目。2、确认盘亏、罚款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这个是倒挤的,把另外三个会计科目金额算出来以后,借方有差额就是营业外支出,贷方有差额就是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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