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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几种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一般说来,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不难认定。

浅谈几种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2,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刑事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3,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认定

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认定

4,挪用公款怎么认定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认定挪用公款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5,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6,张某挪用公款数额应如何认定

多次挪用公款从形态而言,既有同种用途的多次挪用,又有不同用途交叉的多次挪用,还有可能是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形。对于不同的情形,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1、对同种用途的挪用行为,根据通说即构成要件说,犯罪行为应当界定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的单复应当依该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次数来决定。根据连续犯的处理原则,多次符合挪用公款犯罪构成的行为作为一罪处理,即处断上的一罪,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同种性质的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应当按照数额犯的数额累计原则,累计计算挪用数额。2、对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其中有用于非法活动,有用于营利活动,也有用于其他活动的,应当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根据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就挪用公款的三种不同用途而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所侵犯的法益明显重于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所侵犯的法益,而在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之间,非法活动所侵犯的法益又明显重于营利活动所侵犯的法益。按照刑法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大的挪用数额可以计入对法益侵害小的挪用数额之中。3、 对于多次挪用,并用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的挪用行为,应当以末次挪用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的情节,案发前已部分或全部归还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只能依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进行认定,即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

7,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什么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的故意

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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