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物权法的问题

1、有效。动产抵押登记并非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2、有效。质押已交付为生效要件。3、朱送音箱修理为承揽合同,未付费后蒋行使留置权。4、蒋某的债权优于朱某朱优于陈。因为留置权优于质押质押优于未登记抵押

物权法的问题

2,华政上物权的老师中哪个老师上的最好是韩强还是傅鼎生金可

个人觉得金可可最好,他的课虽然有那么一点点无聊,但是能学到很多东西,讲的也很有深度,最重要的是他不点名,期末分也给的不错哦。不过他的课很抢手,占座无数,所以上他的课的话要不就提前占座,要不就得早点去,否则就没位子了。
你好!点名与否其实是无所谓的~~~~这是经验~~~~~这几个可以,我觉得应该选个给分高的~~~~~打字不易,采纳哦!
点名与否其实是无所谓的~~~~这是经验~~~~~这几个可以,我觉得应该选个给分高的~~~~~

华政上物权的老师中哪个老师上的最好是韩强还是傅鼎生金可

3,下面两个有关物权法的问题谢谢了

1、合同法基本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使出卖人对于标的物被盗无过错,也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如果标的物难以追回,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是不能适用的,买受人只能主张追究其他可适用的违约责任。2、标的物在交付前被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这时通常会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张返还价款(如已支付)。“返还原物请求权”仍是出卖人(所有权人)的权利,不会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没有义务受让该权利,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标的物未能追回的损失当然全由出卖人承担。
我是来看评论的

下面两个有关物权法的问题谢谢了

4,物权法的书谁写的好啊

这几位教授最近两年在物权法方面的书很多,目前自己看过并且推荐的也就这些: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人大出版社杨立新《物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人大出版社崔建远也有一本关于物权法疑难问题的研究的书,具体名字和出版社忘记了,另外还有江平的《物权法教程》,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看你主要想看哪方面的,当教材用的话前三本和江老那本都挺好的,如果要研究专题后两本不错。当然,和上面说的一样,王泽鉴老师那套《民法物权》确实是最经典最权威的,我们导师上物权法都用它做教材
当然是欧洲学者特别是德国人的书要找几本来瞧瞧。中国物权法才确立没几年,法律和制度都不完善,没有德国几千年的强大基础,…………………………6
王泽鉴的也行,王泽鉴是台湾学者,他研究物权法是比较权威的

5,谢谢你的回答哈不好意思再麻烦你民法你们都用的什么教材呀o

我基本不看本校发的教材。经大家总结以下民法书值得看民法总论:大陆:梁慧星《民法总论》,台湾:王泽鉴《民法总则》,郑玉波《民法总则》物权法:大陆: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崔建远《物权法》,台湾:王泽鉴《民法物权》债总:台湾: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大陆:崔建远《合同法》,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婚姻法:不清楚那本较好。知识产权法: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参考:大陆: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李锡鹤《民法院理论稿》(这部书水平甚高,基本推翻传统民法理论,若为研究方可一读)台湾: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以及史尚宽、邱聪智、林诚二、(日)我妻荣,(德)梅迪库斯等等非大陆学者著作。。。。。。剩下的书(尤其是大陆本土出品),即便是作者听上去很有名,也不可靠了。。。。。。

6,什么是产权出典拜托了各位 谢谢

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 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记得采纳啊

7,怎样区别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关于典权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关于典权参考下吧。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中国民间,一直流传着龙生九子不成龙的说法,也就是说龙的九种子嗣都不是龙,而是九种不同的动物。这个传说有很多个版本,各不统一,不过基本上都是九种动物排名的差异,对于九种动物本身基本都是一样的。 李东阳《怀麓堂集》中记载:“龙生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囚牛,平生好音乐,今胡琴头上刻兽是其遗像;睚眦(音:牙字),平生好杀,今刀柄上龙吞口是其遗像;嘲凤,平生好险,今殿角走兽是其遗像;蒲牢,平生好鸣,今钟上兽钮是其遗像;狻猊(音:酸尼),平生好坐,今佛座狮子是其遗像;霸下,平生好负重,今碑座兽是其遗像;狴犴(音:毕案),平生好讼,今狱门上狮子头是其遗像;赑屃(音:毕戏),平生好文,今碑两旁文龙是其遗像;鸱吻,平生好吞,今殿脊兽头是其遗像。 《中国吉祥图说》中描述为:九子之老大叫囚牛,喜音乐,蹲立于琴头;老二叫睚眦(ya zi),嗜杀喜斗,刻镂于刀环、剑柄吞口;老三叫嘲风,平生好险,今殿角走兽是其遗像;四子蒲牢,受击就大声吼叫,充作洪钟提梁的兽钮,助其鸣声远扬;五子狻猊(suan ni),形如狮,喜烟好坐,倚立于香炉足上,随之吞烟吐雾;六子霸下,又名XX(bi xi),似龟有齿,喜欢负重,碑下龟是也;七子狴犴(bi gan),形似虎好讼,狱门或官衙正堂两侧有其像;八子负质,身似龙,雅好斯文,盘绕在石碑头顶;老九螭(chi)吻,又名鸱尾或鸱(chi)吻,口润嗓粗而好吞,遂成殿脊两端的吞脊兽,取其灭火消灾。 在《大千传统图案网》中解释比较详尽: 龙生九子之一·囚牛 囚牛,是龙生九子中的老大,平生爱好音乐,它常常蹲在琴头上欣赏弹拨弦拉的音乐,因此琴头上便刻上它的遗像。这个装饰现在一直沿用下来,一些贵重的胡琴头部至今仍刻有龙头的形象,称其为“龙头胡琴”。 龙生九子之二·睚眦 睚眦,是老二,平生好斗喜杀,刀环、刀柄、龙吞口便是它的遗像。这些武器装饰了龙的形象后,更增添了慑人的力量。它不仅装饰在沙场名将的兵器上,更大量地用在仪仗和宫殿守卫者武器上,从而更显得威严庄重。 龙生九子之三·嘲风 嘲风,形似兽,是老三,平生好险又好望,殿台角上的走兽是它的遗像。这些走兽排列着单行队,挺立在垂脊的前端,走兽的领头是一位骑禽的“仙人”,后面依次为:龙、凤、狮子、天马、海马、狻猊、押鱼、獬豸、斗牛、和行什。它们的安放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只有北京故宫的太和殿才能十样俱全,次要的殿堂则要相应减少。嘲风,不仅象征着吉祥、美观和威严,而且还具有威慑妖魔、清除灾祸的含义。嘲风的安置,使整个宫殿的造型既规格严整又富于变化,达到庄重与生动的和谐,宏伟与精巧的统一,它使高耸的殿堂平添一层神秘气氛。 龙生九子之四·蒲牢 蒲牢,形似盘曲的龙,排行第四,平生好鸣好吼,洪钟上的龙形兽钮是它的遗像。原来蒲牢居住在海边,虽为龙子,却一向害怕庞然大物的鲸鱼。当鲸鱼一发起攻击,它就吓得大声吼叫。人们报据其“性好鸣”的特点,“凡钟欲令声大音”,即把蒲牢铸为钟纽,而把敲钟的木杵作成鲸鱼形状。敲钟时,让鲸鱼一下又一下撞击蒲牢,使之“响入云霄”且“专声独远”。 龙生九子之五·狻猊 狻猊,形似狮子,排行第五,平生喜静不喜动,好坐,又喜欢烟火,囚此佛座上和香炉上的脚部装饰就是它的遗像。相传这种佛座上装饰的狻猊是随着佛教在汉代由印度人传入中国的,至南北朝时期,我国的佛教艺术上已普遍使用,这种造型经过我国民间艺人的创造,使其具有中国的传统气派,后来成了龙子的老五,它布置的地方多是在结跏趺坐或交脚而坐的佛菩萨像前。明清之际的石狮或铜狮颈下项圈中间的龙形装饰物也是狻猊的形象,它使守卫大门的中国传统门狮更为睁崃威武。 龙生九子之六·霸下 霸下,又名赑屃,形似龟,是老六,平生好负重,力大无穷,碑座下的龟趺是其遗像。传说霸下上古时代常驮着三山五岳,在江河湖海里兴风作浪。后来大禹治水时收服了它,它服从大禹的指挥,推山挖沟,疏遍河道,为治水作出了贡献。洪水治服了,大禹担心霸下又到处撒野,便搬来顶天立地的特大石碑,上面刻上霸下治水的功迹,叫霸下驮着,沉重的石碑压得它不能随便行走。霸下和龟十分相似,但细看却有差异,霸下有一排牙齿,而龟类却没有,霸下和龟类在背甲上甲片的数目和形状也有差异。霸下又称石龟,是长寿和吉祥的象征。它总是吃力地向前昂着头,四只脚拼命地撑着,挣扎着向前走,但总是移不开步。我国一些显赫石碑的基座都由霸下驮着,在碑林和一些古迹胜地中都可以看到。 龙生九子之七·狴犴 狴犴,又名宪章,形似虎,是老七。它平生好讼,却又有威力,狱门上部那虎头形的装饰便是其遗像。传说狴犴不仅急公好义,仗义执言,而且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断,再加上它的形象威风凛凛,囚此除装饰在狱门上外,还匐伏在官衙的大堂两侧。每当衙门长官坐堂,行政长官衔牌和肃静回避牌的上端,便有它的形象,它虎视眈眈,环视察看,维护公堂的肃穆正气。 龙生九子之八·负屃 负屃,似龙形,排行老八,平生好文,石碑两旁的文龙是其遗像。我国碑碣的历史久远,内容丰富,它们有的造型古朴,碑体细滑、明亮,光可鉴人;有的刻制精致,字字有姿,笔笔生动;也有的是名家诗文石刻,脍灸人口,千古称绝。而负屃十分爱好这种闪耀着艺术光彩的碑文,它甘愿化做图案文龙去衬托这些传世的文学珍品,把碑座装饰得更为典雅秀美。它们互相盘绕着,看去似在慢慢蠕动,和底座的霸下相配在一起,更觉壮观。

文章TAG:谢在全的物权法怎么样谢在全  物权  物权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