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济南市小区供电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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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济南市小区供电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2,请问郑州市电力配套费怎么收取的 这个费用是怎么分摊的呢 问

每平米100元,但是需要根据地块的需要,目前市区内有的收取有的没有收取,关键是看合作单位是否强制。

请问郑州市电力配套费怎么收取的 这个费用是怎么分摊的呢  问

3,公主岭市供电公司收取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配套费的依据

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配套费是指,在你新建小区的电气整体配套设施是有偿服务的。这个最后折算在住房的成本当中了。具体的依据你得查看相关法律了,最好找个建筑类律师给你详细解释了。(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文件都有说明,这个那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的)

公主岭市供电公司收取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配套费的依据

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中

这个应该分三块来看,一块是居配部分,按面积算,以规划或者预测绘面积为准,资费标准如上述。另公建部分,有配套商业,物业,社区用房等,应是另有收费标准,或者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其具体用电容量计算标准也告诉你了。第三,小区车库的建设费标准按105元/平的40%收取。此外,如属保障房还可享受居配和公建部分八折优惠。

5,房地产的水电气配套费的计算

受厦门日报房地产专版编辑委托,我们特就来信中所提到的关于房屋配套费用的收取的题作以下解答: 一、依据《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水、电、气、邮电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都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而不得另行计收。也就是说,原则上自1998年2月1日起开发商都不应房价以外另行计收配套费。 二、针对1998年2月1日后发生的实际情况,厦门市物价局又于1999年进一步作出规定: ⒈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已将配套费计入建设成本(不论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又商品房销售价外重复收取的,均须清查退还购房者。 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至1999年9月30日止未将配套费计入建设成本,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商品房销售价外收取的,按购房合同约定执行。凡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售房标价书又没有明确告知,却增收其他配套费项目的,也均须清查退还购房者。 ⒊从1999年10月1日起,凡厦门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均须将配套费纳入房屋的建设成本,一并计入房价,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房屋销售价外另行收取。否则,市物价局除责令清退外,还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业主可根据签订合同的时间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1999年10月1日后签订的,则开发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房价以外加收配套费,业主有权要求其清退,或向市物价局投诉;若1999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则业主可以到市物价局查询,以确认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把配套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若已计入,则业主可以向物价局投诉,要求开发商退回该款项;若未计入,则分两种情况加以处理:合同已约定由业主缴纳的,业主只能按约履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业主可拒交或要求清退。三、至于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合同有些约定要交配套费,有些又未约定的情况,业主也可根据以上规定来加以处理。 (厦门日报) http://www.xmfdc.com/show_article.asp?ArticleID=6292

6,房地产开发的配套设施成本怎样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1)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2)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3)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入第一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一、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开发建设中各种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并准确地计算房屋开发成本和各种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对配套设施支出的归集,可分为如下三种:1.对能分清并直接计入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可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并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支出;2.对不能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第一类配套设施支出,应先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于开发完成后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开发成本;3.对能有偿转让的第二类大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归集。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支出,可直接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相应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应记入各大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配套设施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XX”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XX”账户的贷方。对能有偿转让大配套设施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开发间接费”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三、配套设施与房屋非同步开发,即先开发房屋,后建配套设施。或房屋已开发等待出售或出租,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完成,在结算完工房屋的开发成本时,对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可采取预提的办法。即根据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和采用的分配标准,计算完工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支出,记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并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预提费用”账户的贷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完工时调整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的计算,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进行:某项开发产品预提的配套设施费=该项开发产品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配套设施费预提率式中应负担配套设施费的开发产品一般应包括开发房屋、能有偿转让在开发小区内开发的大配套设施。

7,房地产开发企业电力配套工程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电力配套工程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会计科目。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堤防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共9种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电力配套工程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会计科目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用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2)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   主要包括:(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4.建安工程费   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估算。   5.基础设施费   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   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不可预见费   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   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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