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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是一种为什么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行政管理相对方受侵害的权益

行政复议是一种为什么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2,行政处罚救济原则是指什么

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
有的

行政处罚救济原则是指什么

3,什么是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

1、行政赔偿性质上是一种救济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得到弥补;行政追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或者它们所属的行政人员通过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方式予以惩戒,而不是试图通过行政追偿来弥补国家行政赔偿费用的损失。 2、行政赔偿的对象是受以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追偿的对象则是符合法律条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以及国家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追偿的前提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超出法定范围和标准给付赔偿。 4、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侵权行为违法并切实造成损害之后,而行政追偿则发生在行政赔偿义务和机关履行完结行政赔偿义务之后,行政赔偿是行政追偿的先决条件。 5、行政赔偿可适用(在排除主动赔偿的情况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偿只能按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处理;行政赔偿可由赔偿义务机关报主动或依受害人的请求而进行,而行政追偿则依照自上而下的“责令”程序进行。

什么是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

4,政府救济行为的性质属于什么行为

政府救济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行为,政府依据自己的只能做出的行为都是属于行政行为。1、政府救济(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2、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3、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4、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属于行政行为的。政府依据自己的只能做出的行为都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旅行保险责任属于履约行为的,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5,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救济,也称救济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一)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二)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6,畜牧兽医 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⑥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7,民法问题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的时候起,如果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诉讼上的胜诉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只有被起诉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被起诉人没有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是不应当援引而不予受理的,所以从理论上来讲,你还是有胜诉的可能的,前提是被告不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如果被告提出了以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就会以此判定你败诉。最长诉讼时效指的是无论你知道,或者不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如果超过了20年,你也就丧失了胜诉权。至于行政救济那也是要有法律依据的,至于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或者你原来的协议中有可以仲裁的条款,否则是不能仲裁的。
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1995年11月3日借款,如果没约定还款期限,那么1997年的11月3日后张三就不的通过诉讼要回欠款了,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还款期限到了再过2年就不能通过诉讼要回还款。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前6个月,造成中止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是继续计算的,就是在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发生是停止结束后继续计算。诉讼失效中断是重新计算,如果在诉讼失效内张三向李四主张过要求还款,那么诉讼失效就重新计算从张三主张权利时再过2年。
此题的诉讼时效从约定还款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算,即如果张三和李四约定1995年12月31日由张三还钱,但到期张三不还,则李四可以诉至法院。诉讼时效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如果无具体还款日期,则由债权人提起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李四1996年5月1日要求张三还钱,张三拒绝,则李四1996年5月2日至1998年5月1日为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2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1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愿履行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李四要钱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两年后才过时效。中止后再启动时效计算中止前已经过时间的剩余期间,中断后再启动,时效从零开始重新计算。
不同意楼上的观点。民法通则意见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们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解放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民法通则137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你说的案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提起还款请求的时候起计算。当然,实际审判中,法官的认识也不一样。这样的小案子,中间的法律关系还是挺复杂,建议请个律师具体讲。你悬赏个0分,某的激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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