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条令可以引用吗

可以啊

法律条令可以引用吗

2,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只要写明根据某某法即可不需要写明根据某某

错误的,法律文书都需要写明具体条款

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只要写明根据某某法即可不需要写明根据某某

3,引用法律条例双引号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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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条例双引号用法

4,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在引用法律时有什么窍门

在叙述完违法(或犯罪)经过后,然后指出“该行为具有《刑法》(或某具体行政法)第××条规定的犯罪(或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5,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应如何引用法律条文

我们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的法律条文引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找出应当引用的相应条款之后,再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予以驳回,即对其实体权利不予保护。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形,如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条文作出相应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我们认为,你们来信中所提的引用法律条文的方法是正确的。

6,如何引用法律规定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规定的结构一般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几个层次,在日常的文书中,我们通常只会用到条、款、项、目几个层次。   条是法律规定中具体条文的基本划分,是构成具体法律规定的基本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由六十条组成的。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该自然段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两款,分别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有(一)到(八)项,其第(一)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十条第(一)项。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不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8项。   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四)(五)(六),该六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企业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的行为的一种定性。如果不适用到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行为就不知是五种行为之中的哪一种行为,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如《征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就有五项。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下面,列举几例:   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二款)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因该条只有一款,不用表述第几款)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例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条第(四)项第1目)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

7,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卫生法》由57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1.款的概念。“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款的表现形式。“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上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写作《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而不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只有(一)(二)等八项,就不要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三、“项”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该条的二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临时控制措施”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三)项,不写作《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3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四、“目”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3.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中规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 (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条文中对条款用法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此《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律引用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也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两者均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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