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局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没收,销毁,如果有非法所得的,可以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那是睁一眼闭一眼!只要有好处全部看不见。。

工商局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2,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查不合格怎么办

哈哈 2个方法解决 不过估计你都会 1个是废话 把质量做好 能返修返修,不能返修销毁,然后叫罚款。 2个 上下打点 那合格产品重新检验 发货 不合格的 那回来"销毁"(要是打点的明白就再拿到沃尔玛卖都没事,要打点的一般就拿到小超市卖) 不过遇上这事就等于要花钱,想不花钱的结果就是花更多的钱

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查不合格怎么办

3,工商所没收非法物品如何处理

工商所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没收非法物品,至少要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来处理,如果构成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会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书来予以没收,并向当事人开具正式罚没物品收据,注明罚没物品种类和数量,然后将物品上交国库处理。如当事人逃逸,会在报纸上公告,要求相关当事人到工商局接受处罚,期限为2个月,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产上交国库处理。

工商所没收非法物品如何处理

4,工商局官网被查有300元不合格化妆品要怎么处罚要罚我1万这样公平吗

你好1.对于你的涉及到的300元的化妆品是否合格(即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可以申请鉴定。工商局在对你做出处罚之前必须告知你处罚的依据,即化妆品不合格,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的证据材料,这就需要申请专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2.如果你的化妆品确实不合格,那么对你的产品要没收还有违法所得也要没收,并且可以对你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但是该处罚我认为是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而非工商局,处罚的主体错了。3.如果是实施处罚的主体错了,那么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局属于超越职权,那么你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工商局对你实施的处罚。参见法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5,对不合格化妆品怎样处罚

广州对不合格化妆品处罚规定: 第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们的罚款。对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我国《刑法》第10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时,第148条、第140条两罪就产生了法条竞合。竞合是个刑法理论概念,法条竞合就是指有两个或两面三刀个以上法条规定了同一内容,造成重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让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签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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