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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判决不公如何向媒体投诉

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上诉有效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向媒体投诉不可能改变判决,尤其是案件在没有证实为误判前,媒体是不可能对外发布的。
朋友,可以负责任地跟你说,找电视台、记者基本是做无用功,你想想看,全国有几个刑事案件是通过电视台或者记者曝光得到处理的(除非个别特别重大的案件)?新闻媒体是讲求稳定的和赚钱的,会帮你处理这件事吗? 如果你想追究,最高的办法是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控申科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办案人的责任,或者要求依法办案。 祝如愿,望采纳,谢谢!

刑事案件判决不公如何向媒体投诉

2,饭店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你只是没找到处理的合理门路。 发生劳动争议,不应该过早去找劳动部门,过早找劳动部门的结果是打草惊蛇,给后续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发生争议,首要的工作是先收集证据,其中,任何劳动争议都必须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基础。 如果涉及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等,再进一步证明加班时间、工作期限等。 如今,单位已经知道你去告它,你去单位收集证据,将是无比困难,非常被动。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收集工资条、工作证、服装押金、罚款单、处罚通告、员工手册、职工花名册、离职证明、录用通知单、考勤表、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 然后再考虑到劳动部门投诉或仲裁。把主动权攥在自己手里。 反之,你先投诉,导致单位将很慎重给你出具《离职证明》或干脆不管,甚至单位的门都不让你进。给以后的仲裁带来很大困难。 至于你不在常州,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全权帮你处理,一方面,不用花你的精力、避免你奔波。另一方面,避免你对劳动法掌握不牢而对案件把握失误。 你在不在常州这都是小事。 时间长短也是小事,如果官司有胜算,早晚是赔钱,没必要着急,反正也不缺这点钱。重要的是证据。 其实你不想捞一笔,只是想拿回血汗钱。但反过来说,如果你前期做好准备,不但可以拿到血汗钱,还可以额外得到一笔双倍工资等赔偿。你不做好准备,可能连血汗钱都拿不到。 劳动仲裁如果熟悉程序,再加上一定证据,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如果不懂,你就会觉得太困难了,甚至产生放弃的念头。 打字很辛苦,望采纳。不明白的也可以单独交流。

饭店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3,如何避免舆论影响审判

我国刑法学通说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是偏实质的,而刑事案件通过媒体的报道激发的舆论与“社会影响”往往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理解是分不开的。但众所周知,行为才是现代刑法学关注的出发点,构成要件是对行为典型不法的描述。而刑事案件发生后民众的愤怒大多由舆论所引发或导向,既不是行为人行为的一部分,也不是其可归责的结果。因此,在刑法学的视域下,媒体制造的民意与民愤既不直接反映行为无价值,也不能体现结果无价值,不能以形式化的样态进入犯罪论。它代表的是实质理性,而不是现代法学所认可的形式理性,因而从根本上不适于定罪与量刑的过程。 解决舆论影响审判问题,当然需要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这很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从根本上来说,必须继续坚持和深化司法改革,从法律规范与刑法学的源头做起,将改良刑事立法、刑法学乃至刑法观问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使刑事实体法本身对舆论和民意、民愤这类“非规范化”要素具备免疫
级别:学长 2005年4月6日 你的窗户应该选用较隔音的双层的,比较新的建筑大多已经用了。 再在窗帘上动动脑筋。双层,外面的为较清薄的,白天美观。里面用丝绒的,隔音效果较好。 如噪音非常严重,则墙面可做些处理。如做软包方式的装饰(如歌厅里那种),另外贴墙纸(新型环保的,图案新颖)也可以阻挡噪音。因为墙面越不光滑,越有隔音效果。 巧用布艺 布艺品的吸音作用众所周知,所以使用布艺来消除噪音也是较为常用有效的办法。试验表明,悬垂与平铺的织物,其吸音作用和效果是一样的,如窗帘、地毯等等,以窗帘的隔音作用最为重要.如果想要卧室里比较清新自然的风格,在墙面上挂上竹帘,在上面挂小像框,饰物,美观且隔音 用木质家具吸收噪音 因为木质家具有纤维多孔性的特征,能吸收噪音。购置的家具不宜过多或过少,过多则由于拥挤搬运而东碰西撞,增加声响。过少则又会使声音在室内共鸣回旋。

如何避免舆论影响审判

4,怎样做好法院新闻舆论宣传工作

目前,随着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各类法院消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广泛传播,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伤害。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不断提升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水平,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那么,要如何做好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宣传主体更加专业有效。宣传效果与宣传主体的专业性是成正比,因此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建立宣传员的学习、培训机制,通过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报刊编辑座谈、内部研讨、出外考察等方式,让宣传员提高写作水平,拓宽写作视野,提升宣传效果。有了专业的宣传队伍,在面对网络舆情,特别是重大的舆情事件时,人民法院才能从容应对,法院意见也才会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最终起到平衡舆论的效果。 二是宣传手法更加活泼新颖。开展法院宣传工作,必须要有易被民众接受的载体,因此,在标题选取、内容设计、语言表达、宣传反馈等各个环节都要有创新、有吸引力。我们的宣传不必拔高,不必说教,但应活泼新颖,要让受众有所感有所思,通过宣传报道传递出法院文化价值和思想价值。要充分运用消息、通讯、诗歌、图片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对不同的受众群体采用不同的宣传手法,通过实施差异性的策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宣传内容更加丰富生动。要想让民众对法院的宣传报道产生兴趣,就必须更多地从民众需求出发,对于能够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让宣传的内容更加丰富生动,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让司法沐浴在阳光下,让民众从被动接受法院宣传转化为向主动追逐法院信息。同时,为确保宣传效果,在内容上一定要力求客观真实,让民众在宣传报道中感受法院的所作所为,客观评价法院的所作所为,潜移默化中达成宣传的目的。 四是宣传渠道更加贴近公众。目前互联网大众化、媒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法院在利用好传统媒体的同时,应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其中,不断完善新媒体环境下的各种工作机制,积极抢占新的舆论宣传阵地。如开设法院官方微博、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进行网络庭审直播等,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让民众深入了解法院,也能更好地接受民众的监督,这些做法都应当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广。 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我们做新闻宣传工作也不是为了做秀,不是为了好大喜功,更不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司法舆论氛围,树立法院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5,如何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三种主要类型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种情形中的争议行为本质上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同,仅因行为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争议行为而存在行为实施环境、发布的媒体等方面的差异。二是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争议行为涉及的业务离不开传统行业,由于加入了互联网因素,从而使传统行业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甚至颠覆。三是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类纠纷基本脱离了传统行业,故行业规则缺乏传统规则的指引,由此形成的诉讼案件数量较多,裁判标准对行业规则的确立意义较大。这类纠纷可细分为竞价排名纠纷、工具类软件纠纷、社交软件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等类。当事人如何更好地参与诉讼作为复杂案件中的典型代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不仅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难点问题,也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诉讼程序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一,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原告在立案起诉前,应慎重确定共同被告,对于明显不适当的主体,不宜列为共同被告。对于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会在初步审查后认为作为管辖连接因素存在的被告不适格而裁驳,并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其二,如何申请诉讼禁令。在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要作出诉讼禁令,尤其是诉前禁令,会慎重审查。故当事人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如下准备:申请中明确需要法院裁定停止的行为;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停止争议行为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提供充分的担保。二是举证证明责任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一,如何固定并解释网络证据。一要注重取证方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尤其应注意不得使用违法方式取证。实践中,对一些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用户量增加、未经许可抓取网络资源等情况,个别当事人认为直接以普通用户身份从被告网站或App前端登录,无法完全显示被告侵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貌,因此会使用一些破坏性软件,直接侵入被告后台服务器中调取数据。此种缺乏证据应具备的“合法性”要件的证据,法院特别提示,其属于无效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待证事实。二要注重取证内容的证明效力,诉讼当事人应避免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之间缺乏充分的证明效力的情况。三要注重取证的及时性,尤其是对于被告而言,如其不及时取证已经停止的诉争行为,则可能会被认为在明知原告向其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仍然持续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告也应及时留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其二,如何正确使用专家辅助人。诉讼中,当事人如要使用专家辅助人将专业性问题陈述清楚,则应在专家辅助人的使用上有的放矢:选择适合的专家辅助人,不能唯资历背景论选任专家辅助人,选任善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意思的专家辅助人,并确保专家辅助人了解案件争议点;重视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的配合,起码做到意见表达不冲突、不矛盾;根据庭审情况适时更换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可以根据庭前专家辅助人的表现以及对方的专家辅助人人选决定己方专家辅助人的人选是否需要调整,确保专家辅助人切实发挥作用,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能力。其三,如何就知名度举证。一是“软文”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当事人商品或服务获得市场认可的证据。二是缺乏权威性的企业、机构颁发的各类奖项可参考性较低。三是企业整体经营的知名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品的知名度。
是个治安案和民事诉讼案,打砸归派出所管是治安处罚法,而相应的损失是民事诉讼打的人和指使人一起是被告人,连带责任,派出所也可以调解

6,如何正确对待理性鉴别网络舆论

于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在民意表达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现,逐渐成为了民意表达的重要方式之一。人们的各种意见通过网络得到充分表达,个体的、分散的、弱小的乃至非理性的声音集合起来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与公权力进行抗衡,影响事件的处理。 (一)对网络舆论的正确认识 网络舆论是公众表达的方式之一,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舆论,只不过这种舆论是通过网络这样一种新的途径得以表达。但是,网络舆论是否真正代表了民意?我认为网络舆论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意。首先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匿名性,使得许多情绪性的言论得到传播,而且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其发表的观点有可能是非理性的,也有可能是部分网民通过网络的途径将自己的个人利益诉求、个人情绪表达出来。因此,网络舆论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意,要理性地看待网络舆论。 (二)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关系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二者是矛盾而又有其共性的,就矛盾而言,法院的审判具有相对封闭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有时候因媒体不了解法院的工作程序、专业规定等,往往在报道中出现一些偏差或者不正确的地方。因此作为媒体要准确地报道,理性客观地评论,为民众解惑答疑,合理引导、疏导民意。当然,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也有其共性,究其最终目的二者都是为了追求正义,网络舆论作为公众表达观点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与法院的审判公开原则是相一致的,所以,两者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 (三)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 客观的讲,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就积极的影响而言,首先增强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使得民众对法院审判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司法专断。同时民众的参与加强了民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小非理性的声音,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当然,网络舆论行使不当也会给法院审判带来消极或者负面影响,舆论的强大趋向有可能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形成舆论判案,影响司法的公正和独立,降低法院的司法权威,最终损害人民自己的合法利益。 当然,我们要善于实现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积极影响。网络是民意与审判沟通的一个桥梁,过去我们一直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导致法官的审判被“民意”牵着鼻子走。所以,法院首先要充分重视网络这种新的沟通或者表达方式,要转变对待网络民意的态度。现在部分法院专门安排了网络评论员,目的在于加强与网民的沟通和交流,引导、疏导舆论,这是一个很好的实现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积极影响方式之一。当然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司法与网络民意既要相互沟通又要各就各位有所区别。民众不能以舆论为由来干预司法,司法也不能因为舆论就违背原则、一味妥协退让,作为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力求报道客观、准确、真实,要做到自律和他律,真正发挥其监督、宣传的作用。而网民也要抱着对自己言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正确的、客观的、理性的发表言论,防止“舆论暴力”。 (四)法院在网络舆论背景下的应对 网络舆论是必须面对而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法院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来应对。那么如何应对?首先,审判要强调公开,我们要善于寻找审判公开和网络舆论之间的合理对接,充分利用网络,集中网民的智慧,更加有效的推动审判信息的公开,同时也通过网民的这种参与加强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减小工作中不必要的舆论阻力。其次,网民的分散性、个体性以及意见的非理性,要求法院的工作要更加认真细致,要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和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减小法官的失误或其他不良行为,减小网络的炒点。第三,要积极释法明理,正确引导舆论。客观的讲,很多时候网民对法律的认识的不全面,对审判程序、审判规则的不了解,对案情的不了解,使得他们的观点或者意见是非理性的、片面的、不真实的,个别的非理性观点又往往容易形成集体非理性言论,从而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最终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被动。所以司法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对民意的回应和引导,消除非理性的、片面的、错误的舆论。评论 |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7,第三者要你离婚该怎么办

  我很同情你们的遭遇也很为你而感动,我虽然懂得不多,但也略知一二  重婚罪是只有在已合法结婚的双方至少有一方又合法结婚的才算,你们的行为不是,法律上不管,但道德上,嘿嘿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其实你们就是对法律知道的太少了,你现在正还是学习的阶段,等你们的事情解决了,如果感兴趣的话考大学就考个法律学校吧,呵呵~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警察是咱中国最大的“黑社会”了,不过你要相信还是好人多,不要太对社会怎么想,要不你心理会畸变,会犯罪的,放开心,让法律来解决你女朋友的那段痛苦吧  现在,我想对你女朋友说两句,你要知道中国现在很注重法律的实施,现在是法治社会,不能靠情感来左右你自己,自己觉得对不起谁谁谁就不离婚,你要觉得你对得起自己就行了,我记得《童梦奇缘》里冯小刚说过这么一句话:“生命是一个过程,可悲的是它不能够重来,可喜的是,它也不需要重来! ”要懂得珍惜,希望总是存在的。生命就是可循环,又不可循环的过程。  对于你说会得不到一分钱那是不可能的,上网看看新《婚姻法》第四章离婚吧  看的时候就不明白的地方就问问吧,加油!  最后说一下,我觉得像你们这个情况应该通知媒体介入了,让大家都看看我们现在社会的一角,还竟然有那么的黑暗存在,法律的实施有媒体的介入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因为那是法治社会实施的必要,群众监督!  我说的不一定好,但应该能给你们提供帮助,参考参考,嘿嘿~  我也很喜欢金凯瑞的电影
这个关键还是看你自己想怎么做,任何人左右不了你的思想和内心想法,只有你自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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