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作为如何作为怎样作为的权力

什么是自由裁量

2,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定义是啥什么是完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说通俗一点就是法条中的没有定死,可以让法官在判案中在允许的条件下自由裁判。比如说处罚金1000以下,那么具体罚多少是法官可以依据具体案情在1000元以下裁量的,更自由一点的就是法条没有规定,法官可以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判决。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定义是啥什么是完全自由裁量权

3,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

这个问题也问得太宽泛了,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官本来就没有很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审理案件,法官只有在法律内的自由裁量权或者在法律空白地带可以根据法理及公序良俗自由裁量。不过我觉得上诉、抗诉、再审等诉讼程序都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

4,在答题卡上写错了涂成这样有关系吗

没有关系的 我那时候为了方便经常这样涂 也能读卡读出来的 不用担心
如果我是阅卷老师,会自由裁量扣您5~10分的,理由:1、干嘛要一不小心,连自己的姓名都要写错呢!必须承担一定责任!2、试卷必须清洁,涂成黑疙瘩,没有人喜欢这样的文件的!
答题卡涂成这样机器是肯定识别不出来了。老师批的话也就无所谓了

5,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自由裁量具体是什么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于1990年8月25日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细则》分总则,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附则3章32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法律的权利.例如,上述《细则》规定,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而一千元以下罚款,意味着1至1000元,罚1元是可以的,罚1000元也是可以的。这样,执法人员就可在此一千元以下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

6,什么是自由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的性质定位: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是对有关裁量权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它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对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当然的拘束力,非有正当理由并经严格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此规定行事。但是与法律规范不同,法院有权而且应当审查该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并以此作为衡量和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和尺度,而不能作为依据直接予以适用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1.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7,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正是法律的稳定性才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形成,正是法律的可预期性满足了人们的心理要求,但是,当业已确定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的政策付出代价。与法律的稳定性相关的是法律的“时滞性”,即法律一制定出来,就落后于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社会生活,法律是根据以往的典型现象制定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对象却是制定以后所发生的现象,新的社会现象已经不同于原来的社会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似乎是更可欲的,当然,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经常类似于政策制定权,其行使无法避免地被认为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过程。法律具有一般性。正是这种一般性使得法律在对待“权贵和庄稼人都是一样的”,这种平等对待从一个侧面保障了社会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而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而社会关系具有无限的可能性与复杂性,行政官员在运用法律时,必然需要将生活中的事实“格式化”为法律上的事实,使得适用法律成为可能,这就需要行政官员在一系列事实和法律之间作出抉择,因而,消除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成文法是多种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斗争的结果,在价值取向上常常体现为多种价值的均衡,而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行政官员往往不得不在几种价值之间作出抉择以确定在具体的争议中哪些利益、价值是更重要的。成文法的规定不论多么详尽,总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有社会现象都囊括其中。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领域的范围迅速扩展,在西方是“福利国家”的要求,在我国是国家对社会近于全面控制的现实,导致行政行为常常无法可依,而行政事务又不能处于无序状态,在出现了立法者未能预料的情况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遵循立法者的意图作出处理,这种灵活处理也构成了行政自由裁量的一部分。立法机关的局限性。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立法机关由于严格的立法程序往往来不及制定法律,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指导时独立作出决定;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事件而言,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并不具有一般性,立法机关似乎也没有必要专为此种事项立法;再次,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不同价值间的选择而合议制的形式又可能使立法机关的成员陷入无尽的纷争之中,制定不出一部法律。同时,由于现代行政专业性强,不断出现新的情况,立法机关既不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也没有精力制定出足够多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在新的行政领域立法经验也很不足,这都决定了立法机关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授予行政机关,只要求达到一个相当宽泛的目的,如“公共福利”。 简言之,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不断发展的矛盾;法律的一般性与个案的特殊性的矛盾;法律的价值多元,在实际运用中的竞合需要;立法本身局限性,立法不能囊括所有事物、概念的模糊性、立法的滞后性等要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 参考:http://wenku.baidu.com/view/94f8526e58fafab069dc02e3.html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国家公共事务纷繁复杂,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立法不可能预见复杂的社会事务,所以,法律(作广义的理解,以下同)在许多条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方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目标。但是,自由度如此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它的隐含要求的。其中核心的要求有两条,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维护法治的目的。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极大的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信义,也是对法治社会的破坏。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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