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罪犯怎么监狱,我的朋友属于邪教的罪名吧被判了三年两个月提前三个月出来了可是出
来源:整理 编辑:八论文 2023-01-20 07:28:53
1,我的朋友属于邪教的罪名吧被判了三年两个月提前三个月出来了可是出
看守所只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不是服刑的监狱,因此,关在哪个看守所并看不到会判几年。
2,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
以前的刑事犯罪是什么时间的啊?在看守所的行为属于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你面询律师并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纵横法律网-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王彦霞律师
3,考研政审审什么
政审审你是不是反社会反人类
进过监狱没有, 就是看你的档案有没有污点
有的话 重新自己做一个假的. 没事的当然不会,主要是审你和你直系亲属有没有参加邪教组织,有没有犯罪的经历这些。
4,杀个人要做多久的牢
故意杀人判死刑,不用打死他吧,找几个哥们教训几下就好了,如果你把他砍了,下次他的人也把你砍了,你的人再把他的人砍了,要砍到什么时候这个结才能了.故意杀人罪
[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说明]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首先对你表示同情,现在这个社会是很乱,遇到这样的事情很倒霉。你被对方打到什么程度了我不知道,但是你还能来上网问问题,说明你没什么大碍,故意杀人,3-10年有期,无期,或死刑。主要看你的情节了,你出于对方伤害你而报仇,可以对你酌定从轻处罚,但也要看具体情况。希望你不要冲动了,你的命是命,人家的也是命,如果非要解决,不如花钱雇个混混教训一顿得了~别冲动呀,好好的活着!!看看四川地震夺去多少人生命呀,生命是可贵的。这样不算正当防卫,就算是他先打的你,你把他杀了就算是故意杀人罪,三思而后行啊。
5,故意伤害罪需要判几年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3·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12·31 法释 〔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 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你这个问题真不好回答,
因为没有具体的案情,
至于判几年要看具体的案情,
最轻的拘役或管制,
最重的死刑!
即使有了具体的案情也只能给你一个参考的答案,
因为刑事案件的变化很大,
有犯罪情节和法官的看法等等,
同样以一个情节的伤害案件,
不同的法官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量刑
故意伤害必须看伤者的伤情鉴定是轻伤还是重伤?轻伤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重伤的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具体的每个案件,自首、立功、赔偿到位、犯罪年纪等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还是就近详细的咨询律师,争取减轻处罚,轻伤的争取缓刑处理!
你好!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会判多少年,要综合各方面的情节而定
6,他和她各自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楼主的描述,我暂称你朋友为A,而他老婆为B,你朋友老婆的同事为C
1、A与B在7年前就已经离婚,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A、B两人有再次另找他再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而A、B两人离婚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他们之间已无夫妻关系,即使离了婚之后还在一起生活,只要他们没经过复婚程序,那么他们之间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关系,这层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中国已不再有事实婚姻,任何非经法定程序而居住在一起,并发生性行为的,均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2、B、C在宾馆开房,只要不是出于被迫,也属于非法同居关系,A无任何理由及权利加以干涉B、C的行为,因为从法律上而言A、B之间已无任何法定关系。
3、从描述上,A属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因为他已具备该刑罚所要求的任何要件,主观上故意,客观上致C死亡,主观和客观上存在着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A会被判无期徒刑或是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法院在宣判时本着A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死刑可免,但可能会判死缓或是有限徒刑15年,这两种是最有可能的。
4、B在此案中并不负任何责任。若C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B也不会承担责任,该责任只能有A一人独担。对B,只能是说在道德上加以谴责,其它的无从要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法律编排的顺序,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的是死刑。据我对本案的分析,结合他有自首的情节,估计判死缓的可能性比较大。至于他老婆,在本案中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因为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不是她。男的犯故意杀人罪,法院可根据情节量刑最少三年,最高死刑,如果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女的已经离婚所以不用负民事责任,也不负刑事责任。男的故意杀人罪,如果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可以量刑轻些,女的不承担任何责任……男的判30或者无期,不过因为自首,或许可以缓刑2年吧。已经离婚了,关他老婆屁事。法律是讲事实的这件事和前妻一点关系也没有,他前妻的行为不道德,而他犯有故意杀人罪,目的非常的明确,事后有自首情节法官可以考虑适当的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说明]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7,监狱监规38条都有那些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1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2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3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4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5条:依法行使权利,使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第6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钱物。
(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缘挖掘物品。
(6):不偷窃,不赌博。
(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9):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7条:按时起床,有次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8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9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10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11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12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行整齐。
第13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14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15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16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应情况时,在3米以外报告。
第17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报告,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18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19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20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21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22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23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24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25条: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26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需经警官批准。
第27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28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29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
第30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摆放整齐。
第31条:不将劳动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32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33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34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35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
第36条:服刑人员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37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38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第1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2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3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4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5条:依法行使权利,使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第6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钱物。
(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缘挖掘物品。
(6):不偷窃,不赌博。
(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9):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7条:按时起床,有次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8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9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10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11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12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行整齐。
第13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14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15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16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应情况时,在3米以外报告。
第17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报告,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18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19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20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21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22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23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24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25条: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26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需经警官批准。
第27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28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29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
第30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摆放整齐。
第31条:不将劳动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32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33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34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35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
第36条:服刑人员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37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38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监狱监规38条都有那些?直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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