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宪怎么办,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违反宪法怎么办
来源:整理 编辑:八论文 2023-04-08 10:00:08
1,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违反宪法怎么办
宪法是母法,任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的规定均无效!规定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只能说是违规,严重点只能算是违法
2,怎么区分一个人是行政违法 民事违法 刑事违法 违宪违法
主要看其行为违反的法律及造成的后果。民事侵权:个人之间的矛盾引起的纠纷;行政违法:就是行为触犯法律规定;刑事犯罪:就是其行为违反了刑法,发生犯罪案件。违法宪法就是违法宪法的行为。就属于刑事犯罪打瞎眼睛属于重伤,当然是刑事犯罪.只要轻伤了,就是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就属于行政违法
3,行政违法怎么去除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刑事责任,则是刑事违法。以此类推,就知道什么是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了
4,行政长官指令违法该怎么办
行政长官指令违法,如果您仍然执行,事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议您暂不执行,找个恰当的时机,向领导说明指令违法之处,相信领导心知肚明会不了了之。如果领导仍然坚持执行,这就涉及个人价值追求了,是为了领导一时间痛快自己日后承担法律责任,还是坚决拒绝保平安的选择了。行业共识供您参考:以目前的就业环境,找份工作吃饭并不难,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更不能为了份工作,自己搭进去。
5,行政违法当中在执行中出现违法犯罪应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理论上是要负相关责任的。因为是在执行公务时因个人原因导致某些连带的相关责任产生。如果造成损失或者损害那必然要由做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单位来承责,单位会对你追责。如果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违法的还要追究你个人的刑事责任。按照你说的首先可以断定让你做的事不是大是大非的事情,让你杀人放火你一眼就能明白。对于领导的命令你没有执行首先就存在不作为。公务员执行公务不是做出了直接的具体的侵害才算是违法,在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的时候属于职责范畴的也要对造成的后果负责。比如说,你是一名警察,警队有行动要抓一个犯罪团伙,在抓捕过程中领导让你抓一个嫌疑人,可你觉得那个人就是个普通老百姓,不是犯罪嫌疑人,你没有抓,然后让那人跑了。后来发现那人是犯罪嫌疑人,那你的行为违反了领导的命令,是属于不作为,属于严重失职,那你就要负责。这个例子可能说的很直白,几乎不会出现这种事,我是由简衬繁。并不是所有的单位,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是像例子中说的那么容易理解的。但你的这个行为跟例子中的行为都是一个道理。如果你说的是你自己,那你应该跟你的领导好好谈一谈,沟通一下。把你真实的想法告诉你的领导,不然遇到较真的领导你可要麻烦了。就算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你也可能会在年终审核中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你就得被开除了。如果你是公务员你也应该知道这些的。祝你好运吧!
6,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五种方式: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更正、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缓作为”这两种行政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责令“作为”。 确认无效。对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法定依据等存在严重和明显法律缺陷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确认无效。无效就意味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前状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恢复。 撤销。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和明显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撤销,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定不予撤销的除外,因为有的行为无法撤销或者撤销会导致更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前具有公定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履行相关义务,被撤销后,该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无效,法定从撤销之日起无效的例外。行为被撤销后,如果相关义务已履行或者已执行的,能够恢复的应当恢复。 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对于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确认违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责令其“作为”已无实际意义,不可撤销或者依法不予撤销等的行政违法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确认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应如何处理
如果是行政机关违法,建议申请行政复议,由法院判决后行政机关来赔偿。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详见下面第五十五到第六十二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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