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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上诉不加刑适用何种情形

任何情况

所谓上诉不加刑适用何种情形

2,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3,上诉绝对不加刑吗

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绝对不加刑吗

4,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你好: 上诉不加刑是适用刑事案件中的。意思就是说,一审中的被告人如果对法院判决的有意见,那么他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罪名不变的情况下,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过轻,那么在判决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比如:一审判决三年,二审认为三年轻了,应该判决5年,那么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不得以原审法院判决过轻为由,改判为5年。这就是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但有一点需要着重强调,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只有检察院抗诉或者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检察院也同时申请抗诉,那么就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了。

5,如何理解上述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6,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3分)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4分
个人总结如下: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下列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1.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2.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自诉人的上诉的;3.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查明新的犯罪事实后,应当适用刑罚的。关于一审量刑畸轻,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否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然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论,大多数学者持肯定看法。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所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提起的重新审理的程序,而二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所做的维持原判的裁定,应当认为是正确的裁定,而不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的裁定,所以不存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据。相反,如果二审做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的判决,恰恰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被告人可以此为理由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坚持这一观点,才能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彻底贯彻执行。

7,重审与加刑和不加刑问题

一、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踢皮球”,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换句话说: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  二、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变相“上诉加刑”的现象。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说案子判轻了,要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  重审,应当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法律程序上,实际上是一次独立审理。依法理是可以加刑的。因为重审,其因是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问题,事实查清后,应当加刑则加刑,应当减刑则减刑。  三、新刑诉法,严格限制重审加刑。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结合你所述的案件,本案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如果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导致对犯罪的定性进行了修正,更改了罪名,如果庭审时,经调查,情况属实,当然可以以新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导致的加刑是可以的。  重审是否可以加刑,唯一的判断标准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如果不是,则不得加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的限制————————迷糊分割线——————————刑诉第137条?137条是审查起诉的内容啊?和抗诉及上诉不加刑有何关系?检察院只针对a和b二被告提出抗诉,重审法院是不会对c、d被告加刑的————————崇拜分割线——————————你不会是重新把最高院的解释翻了一遍吧?好勤劳...我因为懒没去翻......————————华丽分割线——————————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之后,此时已经等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原判决,理论上所有被告都有可能被判处比第一次判决更重的量刑,但这已经不是加刑的问题了,当然对重审判决不服依然可以上诉,这时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关于我国刑事二审的发回重审制度,其实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中国目前的立法水平不是很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话建议搜索一些相关论文来研究,会有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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