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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案处理的共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问

分案处理的是刑事方面,可能是因为无法共同审理。但民事责任方面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应该不是吧。

分案处理的共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问

2,夫妻一方经济诈骗另一方要不要负民事责任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规定

如果在夫妻关系续存之间,一方进行诈骗,且主要用于家庭等支出,另一方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一方经济诈骗另一方要不要负民事责任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规定

3,如何认定共同诈骗

第一,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共同故意; 第三的共同的犯罪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共同诈骗

4,共同犯罪中的民事责任怎么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侵害人身和毁损财物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共同侵害人身和毁损财物的犯罪,其民事责任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犯罪中民事责任的处理意见 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应相一致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责任已经确定,就有必要对民事责任的大小也进行区分,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法律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2、承担连带责任的不现实性 在刑罚已确定的情况下区分各附带民事被告人民事责任的大小,有利于保护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 3、有利于执行 刑事被告人由于被羁押,其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由其亲属代为办理,要由被告人亲属配合。因此,明确各共犯的赔偿数额有利于被告人亲属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执行,从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4、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设立连带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债务人都具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各附带民事被告人首先按份承担责任,当有的被告人不能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能力承担的其他被告人有义务代为承担,以保证被害人债权的实现。

5,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两个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个致害人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唆或者帮助造成损害的人,应以共同致害人对待,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部分共同致害人无力赔偿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6,合同诈骗罪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民事责认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在民法上主要属于几种情况:1、无权处分。即犯罪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错误地认为其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并导致该交易因有处分权人的不追认而归于无效的情形。此时犯罪人应当返还已收受的受害人的财产,并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欺诈。此时,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撤销合同后犯罪人应当返还已收受的受害人的财产,并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选择撤销合同还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哪一个上算。但是如下情况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以及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造成了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

7,共同犯罪民事赔偿

在审理时除了应考虑两种诉讼的法律原则,还应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 对于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次数问题,审判实践中往往倾向于一次性的民事赔偿诉讼。很多人认为法院只能对民事赔偿进行一次性的审理和判决,认为这样有利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要求被害人只能一次性地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观点和做法有违法理,不切实际。首先,法律并未有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只能一次性提出和审理的规定;其次,这种做法限制了被害人的诉权,使被害人不能选择自己认为有利的方式去行使赔偿请求权,不利于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是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相违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先后知被害人有以上选择起诉方式的权利,然后根据被害人的选择结合案件进行审理。 被害人选择第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查清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明确该次到案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份额,确定其承担的是一种连带的赔偿责任后判决该次到案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全部的民事赔偿额。如果在诉讼中被害人坚持起诉其他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应判决驳回被害人对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不能再就同一致害事实在以后的刑事审判中提起赔偿诉讼。但人民法院在对以后到案的刑事被告人虽不再判决其赔偿,仍应在判决理由部分明确各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其相应的赔偿份额。这样有利于被害人在已判决案犯不具赔偿能力时直接申请执行有赔偿能力的其他刑事被告人。 被害人选择最后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应根据已判决案犯的审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被害人在以前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其他已判决案犯的赔偿请求权,应告知被害人追加各已判决案犯为共同民事被告人,被害人坚持不追加的,视为对其放弃了赔偿请求权。判决时只对其未放弃的赔偿额进行处理,即判决各民事被告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同时对被害人未放弃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被害人对已放弃或未追加起诉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应承担赔偿份额的请求。 被害人选择中间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如果被害人先前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已判决案犯的赔偿请求权,应告知其追加已判决案犯作为共同民事被告人,法院在查明到案民事被告人的过错后,在判决书理由部分确定各到案被告人的赔偿份额,明确各民事被告人的连带责任后判决到案的民事被告人共同承担被害人有效的赔偿请求额。对于被害人对未能到案共同致害人的赔偿请求也应驳回,在以后的刑事审判中仍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明确各迟到案刑事被告人的赔偿份额和连带责任。 被害人选择参加每一次刑事审判,并保留对未到案共同致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应查明每次到案刑事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明确其相应赔偿份额和连带赔偿责任后,判决该次刑事审判被告人承担被害人有效的赔偿请求额。虽然被害人有效的请求赔偿额有可能大于该次刑事审判被告人应赔偿份额,但由于这是一种连带责任,在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能到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合理的请求仍应支持。必须注意的是几次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和被害人实际应得的赔偿额相一致。被害人每一次赔偿诉讼中的民事被告人只能是该次审判的刑事被告人,不能追加已判决的和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为共同民事被告人。当然,法院对每一次的判决都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确定各被害人的赔偿份额及确定各被告人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该次审判刑事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坚持请求的合法的赔偿份额。 被害人选择在各次刑事审判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的,首先应查其另行起诉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分案审理情形,如属于被害人坚持分案审理的,应对其收取诉讼费。其次应查明其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案后交由同一审判组织按一般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关于未能同时到案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的做法仅仅是从法理和便于操作角度探讨的一种观点,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有待于制定出更具体的法律去加以规范。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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