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共同犯罪中止论文的核心内容怎么写,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来源:整理 编辑:八论文 2023-05-26 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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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必须是自己及时停止犯罪,并且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可以。如果只是自己停下了,而同案的其他人还是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并且造成了危害,则第一个人不构成犯罪中止。
2,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没有问题,乙与甲共谋杀害丙,说明其有杀人的共同故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乙属于犯罪的哪中型态呢,首先说不是未遂,因丙乙被杀死,完成了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达到既遂:乙也不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乙只是自己未前往,并未阻止甲去杀死丙。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首先甲乙二人共同预谋在先,乙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致丙死亡,这种结果并不违背乙的意志,并且他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13不是,仅2是。1丙既然是被诱骗说明其与他人非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2甲乙已构成共犯条件,不以乙未到场而改变。3护士与医生的故意内容有直接与间接的不同,不构成共犯。张某、孙某、吴某的行为是属于共同犯罪 吴某为犯罪中止--中途自己主观原因退出犯罪 孙某\张某为犯罪未遂--在仓库被抓住,没有使盗窃物品脱离物主控制之下。1、不是,缺乏必需的意思联络,主观方面不具备共同故意。2、是。而且也是犯罪既遂。部分实行,负全部结果责任。3、是。而且有意思联络,有共同的故意内容。1:不是,因为没有共同故意2:是,因为他们是共同犯罪,乙没有有效防止犯罪。3:是,乙是有责任的,职业责任。
4,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
1、三人构成犯罪既遂没有问题。2、你说的两种情形下甲都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中止,必须自己的中止行为能够有效阻止其他共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否则成立既遂或者未遂。在后一种情形下,甲仅表示自己不去,仍然不能有效阻止乙和丙的盗窃行为,所以也不能成立中止。望采纳,谢谢!甲不算中止,因为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自己不去,而且需要去阻止同伙实行犯罪才可以达到中止的程度。因为共犯犯罪形态问题是捆绑的,他参与了预谋阶段,但是没有有效的阻止,告不告诉没有区别。关键是阻止,比如行动阻止,或者报警。此案中甲依然是既遂犯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f. 乙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最新“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5,共同犯罪分析
1、不是共同犯罪!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2、是这个应该算是,甲是直接故意,乙是对结果的间接故意。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3、不是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4、偷窃共同犯罪,杀人非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1)根据弹道实验、枪支口径等信息能确认是甲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甲故意杀人既遂,乙故意杀人未遂。不是共犯因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只是针对同一目标的两个独立的案件,乙有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因此未遂。(2)这个是不是写的有问题,本来想设计成甲和乙共犯的问题吧,但是好像错写成“甲杀了乙后按事先安排逃跑”,应该是“甲杀了丙后按事先安排逃跑”吧,此时是故意杀人既遂的共犯。根据刑法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窝藏包庇犯罪前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处。(3)甲故意杀人既遂,乙犯窝藏、包庇罪,构成要件参见刑法三百一十条。(4)甲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早就有此规定,最新修正案,盗伐林木等盗窃行为也可转化为抢劫),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排除取得财产的障碍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事后杀人灭口定抢劫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乙不知道甲杀人的事情,也和丙之死没有因果关系,是盗窃罪的既遂(甲拿了赃物逃走)或者未遂(甲没偷到)。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没有问题,乙与甲共谋杀害丙,说明其有杀人的共同故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乙属于犯罪的哪中型态呢,首先说不是未遂,因丙乙被杀死,完成了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达到既遂:乙也不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乙只是自己未前往,并未阻止甲去杀死丙。 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首先甲乙二人共同预谋在先,乙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致丙死亡,这种结果并不违背乙的意志,并且他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1、 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但其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2、 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为同时犯,甲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法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法律责任;3、 构成共同犯罪。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甲乙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直接故意,乙:间接故意;4、 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后通谋的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无期待可能性;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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