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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动的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是对该次活动有取消的权利
指该活动的一切的规定都由 这个人 负责解释 他决定什么是对的 什么是错的

活动的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2,火锅店活动结束过后怎么写公告

直接在活动海报上注明活动结束日期和活动最终解释权就行
第二天商家卷席逃跑。若干年后,在某个城市,一间熟悉的火锅店开张大吉

火锅店活动结束过后怎么写公告

3,做一些活动的时候发送一些礼品券代金券时最后总要加上此活

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并不公平,这是店方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以有利于自己为前提随意解释,实际上是直接将权利划归店方,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这里的解释权指的是店方对于活动本身的各项细则进行解释的权利,比如对在对外公示的活动方案中没有涉及的问题进行单方面的解释。如上所述,这种解释权并无法律依据,仅仅是店方单方面给自己所设的一项权利。

做一些活动的时候发送一些礼品券代金券时最后总要加上此活

4,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 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1]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这种做法, 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可见,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宠物小精灵趣味问答的答案

1 A 2 A3 B4 A5 A6 A7 B8 B9.《 A10.《 B
《宠物小精灵》属于哪一类型的网游:T B:有 B:MMORPG类 C:弹跳 C? A:6种 C.《宠物小精灵》中有多少种职业? A.《宠物小精灵》在不登录游戏客户端的时候可以玩宠物吗:3种 B:是 B:暴风 2? A:没有 5.《宠物小精灵》中有副本吗:没有 7:Z 8:不可以 101? A.《宠物小精灵》的宠物可以当坐骑吗:有 B:5种 4? A? A.《宠物小精灵》空格键的作用是? A? A:拾取 B:格挡 6:不可以 9.《宠物小精灵》中是否有自动寻路功能:暴雨 B:J C:可以 B? A:可以 B:竞速类 B.《宠物小精灵》是哪家公司自主研发的网游.《宠物小精灵》中组队快捷键是哪个键:不是 3.《宠物小精灵》是免费的网游吗? A
什么东西啊,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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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能把题目说一下吗

6,商家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 促销活动对消费者在众多商品品牌中作出购买选择有一定影响。商家给予的“优惠”不是单方赠予行为,而是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合同标的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可单方变更。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最终解释权无论从哪个法律的角度说都是无效的。他们说,从法律角度讲,商家的促销广告属于格式合同,而最终解释权就是格式合同条款。此一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它是否符合《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以及第41条也分别指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最终解释权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那么它将是无效的,或者说,在发生争议时,第三方要向有利于格式合同非制定方解释。可以说,促销广告中的所谓最终解释权侵害了不特定的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广告法》第9条明文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因此,在广告中含糊其辞、做文字游戏是不对的,违反者应予依法处理。 只有法院才有“最终解释权” 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行使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保留最终解释权” 的做法起不到排除消费者诉权的作用。消费者起诉的结果是,将引起讼争的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交给了法院。所以,可以说,只有法院才有“最终解释权”。
就是
“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到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概括起来包括: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仗着隐匿其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不侵犯,由于中文不怎么不严谨,很多话有多种解释,所以商家一般有什么活动的话,都会在广告或者海报的不显眼位置写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包括法律、法规在最后一条一般也都有,解释权归XX所有!前几年也曾经发生过,法院要求全国人大对XX进行司法解释,都是这些原因。

7,最终解释权是什么什么意思

你好,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其性质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一)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惟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笔者亦是从这个意义上论及合同解释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某甲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中领域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这样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本应约定而未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标准。本案中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由此可见,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首先,我们须对某甲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的全部条款的性质进行分析。该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买卖照相器材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典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式合同的性质。 无论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还是附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都存在因缔约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导致合同内容丧失公平性的可能,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具有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单方拟定出来的。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各国法律对于是否承认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一般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考察。就积极方面而言,要求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必须合理地提请消费者对该格式条款加以注意;就消极方面而言,要求格式条款不能是不寻常条款或异常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使用也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须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其中,对于本案的认定具有意义的是最后两方面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我们之所以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说,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商场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希望回答可以帮到你!
就是我的地盘听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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