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当政治利益与公平正义相冲突法律人该如何取舍

这当是理论遭遇尴尬的时候,因为政治利益可以否定正义:总有理由可找。政治意味着权力,那是国家意志。
举个例子说详细一下啊,应该是公平正义。

当政治利益与公平正义相冲突法律人该如何取舍

2,求案例分析题法与正义

法代表着墨守的成规;正义,常是争议性的词语,也常与法相冲突!法运用他的权利也常将正义压下,而正义的抗争未必有用,除非法的完善和融合!但不矛盾的情况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无论何时,总是会存在!取舍只看立场!

求案例分析题法与正义

3,民法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冲突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等原则是指在民法关系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相同,没有人有特权,在责任承担和权利享受上都是一样的,如在适用法律时,都受用侵权法,而不是行政法;公平原则是指既指程序上的公平,也指结果上的公平,在实践多为结果上的公平,如一方没有过错,但另一方有损失,在公平的角度讲,没有过错的一方,亦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赔偿).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民法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冲突

4,简答题正义与公平的关系

维护公平就是在维护正义
公平体现着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对自身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社会进程中,凡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 2 .公平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在实现生活中没有绝对的公平。对待不公平,我们要善于援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对于某些“不公平”现象,则要理性反思,善于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保持平和的心态。 3 .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能够使人们稳定持久地进行合作,而只有公平才能实现这一点。人们在社会合作交往中,如果受到不公平对待,必然导致信任感降低、关系恶化,

5,什么是法理学法律位阶与冲突解决原则

我来简单解释下,法律位阶一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的位阶。冲突与解决方法: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解决这种冲突,以适当的方式适当的保护一定的权益,而适当的限制另一种权益。原则有三种~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2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利益。)3比例原则(当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的必须侵犯另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纯属手工,忘采纳。另外这个是需要熟背的,楼主问到重点了。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三大基本原则 1.价值位阶是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是指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恰当的程度。主要体现为“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合理补偿”等规定。

6,当现行法律与公平正义相冲突时是维持公平正义还是维护法律尊严 搜

人名言---尊严篇 1:人必自悔然后人悔之,家必自毁然后毁之,国必自伐然后人伐之。 ―――《孟子》 2: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 ―――约翰?高而斯华馁 3: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 ―――卢梭 4: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 ―――罗素 5: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这是以块磨练细腻的感情的砺石。 ―――苏霍姆林斯基 尊严故事 临街的阳台,站着一位妙龄女郎,引得路人禁不住抬头看上两眼。一位绅士途经此处,他被女郎的美貌深深的吸引,便与她搭讪,向她表明爱意,女郎高傲地说:“如果你真的爱我,请在阳台底下呆上100天,我自会下楼会你。” 绅士二话不说,就地坐了下来。 99天过去了,再有一天就要到期,女郎轻挑帘拢,偷窥那三个月都纹丝不动的绅士,突然女郎惊呆了,只见那个"忠诚的骑士"缓缓地直起身,夹起椅子,若无其事地走了。女郎顿时晕倒。 99天!绅士欠缺的不是耐心,他恰如其分地表达了自己的深情,又恰如其分地保留了自己的尊严。
法律是为了公平而建立的条款,也是管理的依据,正义是实现公平的力量,当法律与公平出现矛盾时,首先要纠正错误,完善法律,再根据法律解决公平问题。知错就改才有尊严。

7,法理学 以下哪些描述符合凯尔森的相对正义论

亲,你这个没有选项啊,不知道你要的是什么幸福、自由与正义 ——凯尔森的相对主义正义论 正义问题是所有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家都无法绕开的论题。自古希腊以降,关于什么是正义以及如何实现正义的争论就贯穿哲学论辩的始终。本文就对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对正义的论述做一梳理,阐释凯尔森的相对主义的正义观。 凯尔森同时拒斥形而上学和理性主义的正义论,依此二者之见解,存在一种正义理论,可以清晰地界定什么是正义,并且实现绝对正义。凯尔森认为,既然正义关乎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之间做出选择,并且价值判断具有高度的主观性,而社会价值与道德体系又是多元的,那么我们在做出一种选择的同时就无法排除另一种选择的可能性,绝对的正义是无法实现的,我们只能实现相对的正义。 因此,要实现正义,我们就要对不同的价值予以宽容,这是自由的必然要求,或者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本文共分四部分,首先我将阐释在凯尔森的语境下,我们为什么要讨论正义的话题?即幸福与正义的关系;接着我将指出凯尔森所持的所谓“正义难题”,亦即他的理论基础所在:价值的多元性与不可通约性;再次,我将指出凯尔森对形而上学和理性主义正义论的一些批驳,限于篇幅,本部分没有将他举的所有例子列出来,仅指出其中典型的几个,同时也会提出哈特的正义观点作为凯尔森论证的佐证。最后,我总结凯尔森的结论并且指出凯尔森论证的悖论之所在,亦即经验主义哲学本身所面临的困境。 (一)正义与幸福 凯尔森将正义界定为“调整人际关系之社会秩序可能而非必然品质”,正义关乎社会秩序的公正,使得该社会秩序之下的人们获得公正的待遇,获得幸福,凯尔森认为,“对正义的追求即人类对幸福之永恒渴望”。可见,凯尔森在这里说社会秩序需要正义,是因为正义是个人幸福的条件。 但是幸福又是什么?凯尔森认为幸福具有高度主观性,易言之,幸福是一种感觉。这样我们在清晰地界定个人幸福就会遇到一系列问题,主要有这样三个: (1)正义有时是在相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抉择,这样,无论选择何者都是对另一个的伤害,假使二者对所求之物的感情同样强烈(而且内心的情感是不可测的),任何一种选择都要求另一方做出巨大的牺牲。 (2)任何社会秩序都无法解决自然造成的不平等,当我们选择和区分的标准是这些先天的差异,比如身高、相貌时,正义的标准何在? (3)边沁等功利主义者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社会正义的标准,这就意味着立法者预先做出判断,什么是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要求,然后做出决策。但是前面说过幸福是一个高度主观性的概念,不同的人在具体情境下对幸福的要求必然是不同的。 另外,即便是人们普遍赞同某种幸福标准,但是立法者又会面临这样一个难题,在不同的价值选项中,到底是何者是值得优先考虑的?当两种价值互相冲突时,一种利益的实现以另一种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时,如何做出选择? (二)艰难的正义——价值冲突 为证明上述疑难,凯尔森举了这样几个例子,颇具启发性。首先是生命至上与保卫国家义务的冲突,有人认为生命无价,那么就会拒绝服兵役;而有些人认为每个人都有保卫祖国的义务,且这种义务是至高无上的,则赞成服兵役的义务。..........
谈论战略

文章TAG:法理学角度关于平等与正义的冲突怎么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