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投稿怎么投,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是对会计
来源:整理 编辑:八论文 2022-12-28 1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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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是对会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该是:全面检查或随机抽查。
2,如何向财政打请求评审的报告
关于请求对XX进行评审的报告XXX财政局: 我单位XX固定资产或XXX国有资产使用期限已经超过了规定年限,没有继续使用的价值。如不做及时处理可能会影响它的处置收入。为此,请向贵局提出申请,对XX国有资产进行评审。我单位再根据贵局的评审结果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置。 特此报告 XXXX单位 X年X月X日
3,怎么下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按照有关法律,财政部有关规章进行,仅供参考:经过审理,形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内容与检查报告(初稿)基本相同。下达被查单位,要求被查单位提出反馈意见。被查单位有不同意见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文件、帐页复印件、凭证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反馈意见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审理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及所附证明材料对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进行再次审理,对被查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问题应再次查阅查询表、取证表、工作底稿及向相关检查人员核实。再次针对有关问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下达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向被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内容与格式基本与征求意见函相同,但应包括管理建议并明确跟踪问效要求。涉及到罚款问题要同时下达处罚决定书。涉及到处分问题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移交到监察机关及人事任免机关。
4,保险公司变更哪些事项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同时,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以上这些事项,都是涉及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事项。保险法规定变更这些重要事项要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连续性。
5,如何加强政府财政的监督
精华答案 (一)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退付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五)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对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审计机构贯彻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财政监督检查以确保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一般以监督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实施方式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一)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稽核,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以及对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执行中重要环节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核证,及时进行重点监控和实地检查。(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督的必要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经济利益重新调整、组合、变化,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为此,财政机关根据财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暴露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坚持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专项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1、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2、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3、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4、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5、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6、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的业务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6,如何做好财政局内部监督
从实践角度,主要考虑制度、执行、检查、惩处各环节即可:一是可以实行承诺制;二是可以采取约谈制;三是可以采取过错查究制;四是可以实行述职述廉制;五是建立定期审计检查制;六是绩效评价制。实施财政内部监督制度,是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是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错活动。构建财政内部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财政职能的高效发挥。财政内部监督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监督的管理制度,是实现财政目标,履行财政职能,增强部门内部自控和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它能确保在履行财政职能和重大决策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当前,从我县实际出发,继续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清理、取消各类“小金库”,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和规范政府公共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建立具有“严格的预算*合理的收支*规范的操作、严密的监督”的公共财政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二是有利于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财政内部监督既有暴露问题,纠正错误,抑制消极因素的作用,又有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弘扬积极因素的作用。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几乎都相对独立管理着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财政资金。同时,财政管理层次多,资金分配繁杂,面广量大。如果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跟踪不到位,必然会导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只有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合理安排和正确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三是能有效地促进财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在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时,特别是在频繁的财政收支活动中,能否经得住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与考验;能否做到正人先正己,廉洁理财,将直接决定财政工作的质量和财政干部的声誉和形象。通过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在开展监督的同时,强化了廉政勤政意识,从而促进财政系统的廉政建设。四是能够有效地促进和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其实质就是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其本身也是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二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职能将逐步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的做法,日趋健全和完善,从而促使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趋于规范。财政内部监督也必须 “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1、在年初编制预算、在年末编制决算时,应有监督机构人员参加。预、决算在向有关部门报送之前,应由监督机构全面审核一遍。2、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事业单位在制发任何文件资料(包括各类文件、指标文件、资金管理办法、请示与批复、签订合同等等)时,必须抄送监督机构一份;监督机构在收到文件资料后,在内部进行传阅,重要的资料输入微机存档。3、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对局内各业务机构、事业单位发生的业务及帐簿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各业务机构、事业单位必须密切配合检查,积极实施整改。4、对会计核算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派驻监督制度。派驻监督人员对将要核销的票据逐张进行审核,对合理合法票据加盖“准予入帐”印章,由统管会计进行核算入帐;对非法不合理票据加盖“票据作废”或“附件”印章,作废票据不许入帐,作为“附件”的票据可在以后随正式票据入帐;对合法不合理的票据予以退回。5、派驻监督人员对会计核算中心从预算编制、指标文件到资金拨付、使用效果、票据管理、年终决算进行全面监督;对政府采购中心从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到资金结算、文件归档进行全过程监督。6、派驻监督人员发现问题后,一方面通知被监督对象立即终止违纪行为,一方面向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作出汇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7、派驻监督人员落实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指示,督促被监督对象进行整章建制工作。
7,财政评审中心管理办法
临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非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经济效益分析、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四)派遣项目财政专管员,会同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等项目;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与其它资金拼盘的投资项目; (五)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 (六)上级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其中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四)材料、设备定价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合法性、合理性及补偿额的核定。 第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单项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全过程评审。 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方案,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结合市场价格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组织评审中,不得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第十一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评审依据、范围、程序、内容;(三)评审结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县财政安排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被评审单位在接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被评审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被评审单位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被评审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财政专管员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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