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是怎么形成的,英美法系是什么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来源:整理 编辑:八论文 2023-01-15 16:54:36
1,英美法系是什么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2,法律最早在哪里出现的哪个国家
应该是在中国吧,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但如果是成文法律的出现,那么则不是夏朝
3,美国中央政权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
C 试题分析: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国会享有立法权。总统拥有行政权,司法权属联邦各级法院,美国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总统掌握行政权,实施法律,组织政府。联邦法院掌握司法法,审查法律。最高法院有终审权和违宪审查权。故④项错误。本题选C项。点评:此类考题,考查学生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经济知识的理解,目的是让学生通过书本知识来反思所学的内容,以此来加深知识的掌握程度。这种类型经常出现在高考题型中,应引起重视。
4,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怎样产生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制约。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记住哈!是总统任命的。当上联邦大法官的人一般都很老了,并且做了很多年的律师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实力,一般不会为了蝇头小利以权谋私。还有联邦大法官是由美国总统提名任选的,三权分立的制度可以很好的制约法官的权利。
5,美国法律的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6,你对美国的法律有什么新认识
1.燃烧时能产生热能或动力和光能的可燃物质,主要是含碳物质或碳氢化合物。按形态可以分成固体燃料(如煤、炭、木材); 液体燃料(如汽油、煤油、石油); 气体燃料(如天然气、煤气、沼气); 2.按类型可以分成化石燃料(如石油、煤、油页岩、甲烷、油砂等); 生物燃料(如乙醇【酒精】、生物柴油等); 核燃料(如铀235、铀233、铀238、钚239、钍232等) 3.指能产生核能的物质,如铀、钚等。 一些气体燃料可压缩为液体,如液化石油气 代码 燃料分类及名称 100 固体燃料 110 煤炭 111 烟煤 112 无烟煤 115 褐煤 117 煤矸石 130 天然固体燃料(除煤炭和生物质外) 131 油页岩 132 炭沥青 133 天然焦 140 煤炭石油制品 141 型煤 142 水煤浆 143 焦炭(煤制品) 144 石油焦 150 生物质燃料及制品 151 木炭 152 甘蔗渣 153 木屑(锯末) 154 树皮 155 植物(籽、茎、叶、根等) 156 其他生物质固体燃料 160 核燃料 161 金属核燃料 162 陶瓷器核燃料 190 其他固体燃料 200 气体燃料 210 天然气 211 纯气田天然气 212 油田天然气 213 煤田天然气(矿井气) 214 凝析气田天然气 220 炼厂和化肥厂弛放气 221 焦炉煤气 222 高炉煤气 223 转炉煤气 224 炼油厂和化肥厂弛放气 230 工人煤气 231 油制气 232 气化炉煤气 240 液化石油气 290 其他气体燃料 291 沼气 300 液体燃料 310 原油和石油制品 311 轻柴油 312 重油 2313 原油 314 渣油 315 汽油 316 煤油 320 煤焦油 330 页岩油 340 液体火箭燃料 341 火箭氧化剂 342 火箭燃烧剂 350 合成油品 351 煤液化油 352 醇类燃料 390 其他液体燃料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区别很大,但是不能笼统地说美国是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等),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等),因为说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可以说是公认的,但是说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则有失公允,尤其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成一家的,不能简单地划入某个法系。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程序上就是采用英美法系的制度,但是在判断合同的成立上却又有些许不同,在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定上也有自己的特色,而且没有对价制度的构建等。具体的说,美国和中国在具体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和司法体制上都是有区别的。举证之类的东西,英文也叫burden of proof,就是举证负担,也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就是列举本方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或主张是正确的,按照我们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你要主张什么,就需要证明什么,同时在某些案件中会有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让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尤其是推定过错责任制下更是如此。三方举证,按照字面理解不像是第三方举证,请您再次核对一下,是否确实是三方举证。
7,什么叫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从案件裁决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所得到的概念,即指作为裁决标准的规范来源于什么形式,由何种机关产生,具备何种效力。主要渊源有: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 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 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 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 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 )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 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 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 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1、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的涵义 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2)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行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是由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法律渊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的渊源是一个比喻性并且极端模糊不清的说法,不同法系、地域、国家对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学家奥斯汀将法律的渊源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克拉克则认为法律的渊源则指法的形式。同样,在我国法理学界,学者们也曾在多种含义上使用过法律的渊源这一概念:
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的本质渊源,即 法的根本性质,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还有学者从其它的角度理解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论渊源,即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原则和思想体系;载入,法律的文件渊源,即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解释和记载的文件。目前,在我国法理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其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并且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的规范性依据。在 此问题上,有的学者将这种效力上的渊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拘束力的渊源;另一类是虽无拘束力,但有参考价值的具有说服力的渊源。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其意义在于说明,某一规则如何产生,或者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成为司法机关判案的权威性根据。
这两种观点共同之处是将法律渊源定位于法律效力的来源,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规范性根据",侧重的是立法层面的意义;而后者将其界定为"权威性根据"旨在突出法律渊源的司法意义。
2、法律渊源的分类
由于法律渊源的含义不同,学者们对其分类的依据也响应的多种多样。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有的学者依据其载体形式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凡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为成文法渊源,反之则为不成文法渊源。
有的学者依据其制定是否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将其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凡是立法机关依据严格的立法程序及法定职权所制定的法律即为制定法渊源,反之则为非制定法渊源。
有的学者依据能否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将其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均为直接渊源,反之则为 间接渊源。
除此之外,有的学者采用美国学者博登海默的分类方法,将法律的渊源分为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即 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为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和体现。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的正式渊源等同与法律的直接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等同于法律的间接渊源。就是法律的发展路程,过去的,现在和以后的,法律如何发展,法律经过一代一代,将越来越完善。明白了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明白了吗?就是说药品监督管理主要法规在哪里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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