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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里人集资修建了寺庙法人是村里居士来一和尚住了两年要做法人合

这个是法律手续问题 一般民政局管理的 合理与否要看利益如何 集资的要大家开会讨论的
你好!寺庙本身就是供养三宝的!,居士,信众作为护法为好!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村里人集资修建了寺庙法人是村里居士来一和尚住了两年要做法人合

2,寺庙建设可不可以融资

还是可以的这都是很正当的手段只要不是骗人不做假用最正当的方法挣钱就是可以的

寺庙建设可不可以融资

3,寻找投资建寺院的

这样的人不好找!因为世俗人的功利性,若有信仰倒更好,知道寺院以香火等供养回笼资金,速度会比较慢一点;但若是一般的世俗人,一旦投入资金,就会想着回报,就会急功近利,参与寺院管理甚至想把持寺院,会造成很多不如法也不愉快的事情发生。我在寺院多年,见到的案例太多了!
东营天宁寺!天宁佛教活动场所坐落于垦利县胜坨镇,垦利县位于黄河入海口,地处胜利油田腹地。天宁佛教活动场所占地面积300余亩,是集修行弘法、教育研究、慈善安养与临终关怀为一体的综合性佛教文化修学中心。目前正在建设的是修行区、安养区和佛教文化区等。天宁寺将重点培养高素质的佛教人才,发扬大乘佛教菩萨道精神,帮助弱势苦难群体,构建面向世界的多元文化交流平台。

寻找投资建寺院的

4,投资建庙需要哪些手续

1、个人是不能投资建庙的。投资建庙要先符合以下五点才可以。申请建造寺庙要满足5个条件:①要有足够的资金;②实地考察新场所附近是否有足够的信教公民有这方面的需要;③申请方还需提供能够主持宗教活动的专业教职人员;④新建场所的布局不能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⑤申请新建宗教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如果个人来申请的话,肯定是不行的。2、庙是在古代本是供祀祖宗的地方。那时,对庙的规模有严格的等级限制。汉代以后,庙逐渐与原始的神社(土地庙)混在一起,蜕变为阴曹地府控辖江山河渎、地望城池之神社。“人死曰鬼”,庙作为祭鬼神的场所,还常用来敕封、追谥 文人 武士。随着佛教的传入,后代的佛教寺院也有庙字的俗称。拓展资料:寺院:读音sìyuàn;英文名[temple;monastery];指供奉佛菩萨的庙宇场所,有时也指其他宗教的修道院。但一般是指佛教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寺院是出家人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是佛教信徒顶礼膜拜的地方,也是出家僧众修行的所在,后来逐步发展为具有多种综合功能的建筑群。寺院最早起源于佛教的发源地----印度,在印度佛陀时代,最初称寺院为“精舍”,例如设于中印度王舍城的竹林精舍与舍卫城的只园精舍,便是佛教最早的寺院;由于当时精舍大都建筑在都城郊外幽静的林地,故又称“兰若”,意即寂静之处;又称“伽蓝”,意指僧众所居的园林。寺院在中国就是佛教传教的场所,是外来文化。佛教大约在汉代传入中国。也就是在那个时候中国便有了寺院这种建筑,有记载的中国最早的佛教寺院是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以东12公里处的千年古刹----白马寺。史载,佛教于公元67年传入中国,白马寺是佛教传入中国后营建的第一座寺院。相传,当年著名的佛教学者摩腾、竺法兰是用白马驮着佛经、佛像来到中国的,所以这座寺院便取名为“白马寺”。(右图即为白马寺)宋代以后,汉传佛教寺院的建筑平面逐步模式化,形成了“伽蓝七堂制”。即:佛寺通常坐北朝南,沿山门南北中轴线,保持一定的距离修建若干殿堂,殿堂建筑大致按以下顺序排列:山门殿――弥勒佛殿――大雄宝殿――本寺主供佛殿――法堂――藏经楼(阁)。配殿和附属设施是分布在中轴线东西两侧对称建造的次要建筑,通常由钟楼(东)、鼓楼(西)、伽蓝殿(东)、祖师殿(西),以及客堂、禅房、斋堂、寝堂、浴堂、寮房、西净(卫生间)、放生池等组成。寝堂等生活设施按内(出家人)东外(居士、施主)西的原则安排。这样,寺院就成了一组规模宏大而排列有序的建筑群。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寺院

5,下面哪些符合房产税法的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2] 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中国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征收对象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2]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2]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意此条,每个地方不一样)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6,投资寺院需要哪些手续

佛教协会关于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 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  第五条 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  第八条 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讨论必须记录在案,以供查阅。  第九条 佛教寺院建设的申请首先应办理行业主管的前置申请之后才向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即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手续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协会提出,经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的关系向区或市宗教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第十条 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提出寺院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明确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功能布局、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申请理事、请求事项等。同时应附上相关论证说明材料、初步设计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寺院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举行内部议标或公开招标,参加议标或招标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招议标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对招议标工作的指导,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招投标方案帮助审核。  第十二条 必要时,寺院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寺院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应采购合格产品,消防安全器材应在指定的相关专业机构采购。寺院要保存和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建筑申请建设图文资料、现场施工管理登记资料、建筑材料消防安全器材产品合格证书、工程验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寺院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会同施工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若施工对寺院的香客、游客或举办宗教活动存有安全防患,寺院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共同做好防范措施,不宜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遇到台风等特殊的情况,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寺院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有效,寺院对重大建设项目一般建立专账。有条件的要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寺院财务要保留重要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对建设资金使用负用监督的职责。  第十五条 对于已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变更,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对宗教管理部门报备。涉及到规模扩大应按寺院扩建的要求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完成后,寺院应先自行组织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建筑验收,再按规定办理完整验收。寺院新建、翻建、扩建以及进行重大维修后的建筑,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为了做好跟踪管理,寺院建设实行事前报告制。寺院建设开工前,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申请手续的进度情况,并附上的建设审批手续的复印件。寺院重大修建项目竣工启用前,寺院应向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时须附上建筑验收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第十八条 建筑竣工验收后,寺院应及时上交有关档案资料并配合市佛教协会办理产权登记。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寺院建筑档案管理,为寺院提供档案的查阅、复印、借用的便利。使用寺院建筑档案,应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市佛教协会应高度重视寺院建设,要定期检查指导寺院建设工作。寺院法定代表人是寺院建设的第一负责人,对寺院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员负有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条 在寺院建设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追究寺院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设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  2、不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的;  3、因管理混乱,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由于管理混乱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不按本规定要求向市佛教协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  6、不按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的,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出现安全隐患的;  7、不及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导致材料丢失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  8、拒不接受市佛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第二十条1、3、4款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寺院负责人必须向佛协提出辞职,市佛协也将追究其他人员的相关责任。出现2、5、6、7、8款的情况,市佛教协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寺院相关人员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检查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厦门各寺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09年8月28日市佛教协会会务会议通过生效

7,海口个人出租房需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营业税租金*5%/月,房产税租金*12%/年
2010年最新房产税税率表及解析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1、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该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屋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率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房屋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出租房产征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二)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四节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1、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2、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但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为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8、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1、自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税。   12、自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底,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税。   1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15、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 学会计论坛bbs.xuekuaiji.com  16、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   17、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到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房产税。   第五节申报和缴纳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8,什麽叫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 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从价计征   [1]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注意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9-15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转让的税收  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 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6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单位转租房屋、个人转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

9,请问寺庙管理委员会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如果接受个人捐赠该怎

是事业单位。接受个人捐赠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或某资产) 贷: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 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 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 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 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项目。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同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 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 (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日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就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 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 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 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 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安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是事业单位。根据捐赠的内容编制会计分录
应当开三联发票.以便以后算帐

10,租赁税税率

个人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 日期:2006-07-28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大幅度变化中,租房活动趋向旺盛,成为炒房之后的新的热点。那么租房中的涉税问题严重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和市场健康发展。今天这篇文章详细剖析了这方面的问题,对出租人和税收工作、市场管理都有较大的参考意义。我国个人房屋租赁市场越来越兴旺,不过在兴旺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租赁行为、租赁程序不规范,再加上个人房屋租赁行为范围广、变化快、隐蔽性强等特点,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不容易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许多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通过出租自有住房取得收入并没有向国家纳税,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笔者对个人房屋租赁行为的涉税问题作了以下分析。一、税法规定及案例分析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营业税。1、计税依据。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收入,营业额(计税依据)应当是全部租金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2、税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居民住房”,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时间:纳税人收到租金收入或取得索要租金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纳税地点: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5、纳税申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交纳。6、期限:根据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和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7、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案例1:王先生于2005年8月15日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一套住房租给一位朋友居住,租期1个月,取得租金2000元。营业税:因为王先生的这一套住房属于居民住房,所以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应当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王先生应当缴纳的营业税=2000元×3%=60元。按规定,王先生可以于2005年9月1日至10日内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依据:按应交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城建税税率: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为县城、建制镇的为5%,其他地方,为1%的税率。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3、其他与申报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相同,与营业税一并申报交纳。继上述案例:如何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率?王先生的住房位于渝中区,所以适用7%的城建税税率,另外,还要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税。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承担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消费税额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这里不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王先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元。(三)房产税。1、依据是以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房产税。2、税率:一般为12%。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暂按4%,否则,按12%。3、时间:自纳税人交付房屋的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预交,一般按季或半年预交。5、地点: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6、申报:一般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继上述案例:王先生的情况可以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规定,以纳税人的房屋租金收入为依据计算。王先生应当缴纳的房产税=2000元×4%=80元。(四)印花税。1、依据:按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上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2、税率: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1%。3、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印花税的交纳方法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4、纳税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5、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印花税额1元的,按1元贴花。继上述案例,按印花税的规定,王先生他们应当以订立的协议上所载租金总额为依据,按0.1%的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应纳印花税2元。(五)个人所得税。1、计税依据:个人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应当属于财产租赁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20%)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发生允许扣除的修缮费,应当先将修缮费从其收入中扣除,然后再以其余额为标准来确定是应该定额扣除还是定率扣除。个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持完税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如果能提供准确、有效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2、税率:一般为20%。3、期限:在次月7日内。继上述案例,王先生出租的是居民住房,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2000元,可以从中扣除800元后再来计算税额,因为王先生涉及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这些税额依据完税凭证也可以从2000元中扣除,以其余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2000元-800元(定额扣除额)-60元(营业税)-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0元(房产税)-2元(印花税)〕×10%=105.2元。小结:王先生出租房屋应交纳的税款总额是:60元(营业税)+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0元(房产税)+105.4元(个人所得税)=251.2元。案例2:(公式、算法参照案例1)李先生2004年1月将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四位大学生居住,并签订租赁协议:租期1年,月租金收入为2000元,全年租金收入24000元,按月收取租金。在出租的第3个月发生修缮费用2000元,由李先生承担并能提供有效凭证。2004年李先生出租房屋应交的税款有多少?3%的营业税为每月60元。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6元。4%房产税为960元。因为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半年或一个季度预缴一次,假设李先生半年预缴一次房产税,6月份、12月份分别缴纳房产税480元。5人共需承担0.1%的印花税为120元。个人所得税方面,李先生可以在税前从每次取得的租金收入2000元中扣除的金额有:定额扣除的800元;1月份可扣除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印花税共计90元,2~5月份、7~11月份(参照1月公式)66元,6月份、12月份,每月546元;因李先生3月份发生房屋修缮费2000元,按规定从3月份起可以每月税前扣除800元直至扣完。3~4月份,每月可以扣除的修缮费是800元,5月份,可以扣除的修缮费是400元。李先生出租的是居民住房,应当按10%的税率承担个人所得税。一月份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11元。二月份和七至十一月份每月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13.4元。三月份和四月份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3.4元。五月份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73.4元。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5.4元。个税总计:1062.4元。李先生2004年应承担的总税额是:60元×12(营业税额)+6元×1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60元(房产税)+24元(印花税)+1062.4元(个人所得税)=2838.4元。小结:1、有关规定:“……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李先生于2004年1月底以前可以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李先生每月应交的营业税,于次月10日内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3、李先生和4位承租人可以到就近的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每人购买24元的印花税票贴在各方持有的租赁合同上,并画销完税。4、李先生每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次月1日~7日内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纳税。5、李先生应交的房产税,可以分别与他6月份和12月份要交的营业税一并按期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六)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纳税申报方面:1、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交或少交的税款、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交或少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欠税方面: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交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交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关偷税方面:5、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6、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凭证方面: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3:(公式、算法参照案例1)张先生2005年2月1日将自己位于某县城的一个门面,租给一个体业主作为商店,租期2年,双方订立协议,年租金18000元,并收到2~6月份的租金共计7500元。2月份张先生因房屋陈旧进行了简单维修,发生维修费1200元,并能提供有效凭证。2005年2月的营业税:张先生出租的是非居民住房,营业税率为5%,收到租金7500元,应当交纳的营业税是:7500元×5%=37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张先生的门面位于县城,城建税的税率为5%,另承担3%的教育费附加,按张先生交纳的营业税额计算,应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30元。张先生出租的是自己的门面给他人用做商店,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取得租金收入7500元,应交纳的房产税是900元。印花税:36元。个人所得税: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准予税前从每次(月)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和顺序是:修缮费、定额或定率扣除额、已经交纳的税费。张先生每次(月)租金收入为1500元,因张先生2月份发生房屋修缮费1200元,其中800元,可以先从1500元中扣除,然后再以其余额为标准来确定是定额扣除还是定率扣除。很显然700元小于4000元,应当定额扣除800元,最后的余额为负数(1500元-800元-800元=-100元),张先生2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没有扣除的税费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3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月租金收入中扣除。2月份应当申报缴纳的税款是:375元(营业税)+3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0元(房产税)+36元(印花税)=1341元。3月份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同2月份一样,可以从1500元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400元(2月份未扣完的修缮费)、800元(定额扣除额)、1341元(已交的税费)。计税依据=1500元-400元-800元-1341元=-1041元(负数),3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但要进行纳税申报。未扣完的税费依据完税凭证结转4月份扣除。4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可以从4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800元(定额扣除额)、1041元(3月份未扣完的已交税费),计税依据=1500元-800元-1041元=-341元(负数),4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同样要进行纳税申报。未扣完的税费依据完税凭证结转5月份扣除。5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可从5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800元、341元(4月份未扣完的已交税费),即1500元-800元-341元=359元。因出租的不是居民住房,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张先生5月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是:359元×20%=71.8元。6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可以从6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为800元,依据=1500元-800元=700元。即6月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40元。个人所得税总计是:211.8元。2~6月份张先生共计缴纳的税款:375元(营业税)+3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0元(房产税)+36元(印花税)+211.8元(个人所得税)=1552.8元。小结:1.按《税收征管法》中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张先生无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是否有应税所得,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都要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2.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季度或半年预交,如果张先生所在地实行的是分期预交,2~6月份,他所承担税款总额与上述分析的结果有一些出入。3.参照《税收征管法》:“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交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建议张先生在2月底以前向当地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对个人房屋租赁的征纳税规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纳税期限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印花税是按次纳税、营业税是按月交税、个人所得税是按次(月)交税、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预缴。由于纳税期限的不一致,造成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的复杂,不利于国家税款征收及时到位,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申报。2.各税种计税依据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营业税和房产税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印花税是按合同上所载金额总额征税、个人所得税是按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的金额,对其余额征税,而且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不同,比如,每次租金收入2000元,准予扣除800元,每次租金收入5000元,准予扣除的金额是5000×20%(1000元),另外根据不同情况还有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前面已有案例说明。过于复杂,势必会造成税款征收的透明度差,纳税人不容易弄清应交的税款是怎么产生的,也不利于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3.各税种的税率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营业税规定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税率是3%,如果出租非居民住房(比如:门面、厂房),税率是5%。城建税是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规定有7%、5%、1%三种不同的税率;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有12%、4%和20%、10%两种不同的税率(前面已有具体说明)。过多、过细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是“个人”来说,了解起来非常困难,这样既不利于税款的征收,也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4.申报方式不合理。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涉及交纳5种税之多,其中除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之外,其他几种税都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没有要求个人普遍实行税务登记,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作为税务机关不能得到相关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再加上个人房屋租赁行为具有隐蔽性、短期性、变化快等特点,如果纳税人不自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无从知晓,这样势必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5.房产税中的问题。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分季或半年预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合适,对于个人就不太合适。个人出租房屋具有短暂性的特点,有时的租期只有一个月,如果是按年征收,分期预交,就会出现应税收入已经取得,可以暂时不缴税的情况。纳税申报不及时,也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所以笔者认为根据个人交纳房产税的具体特点,有必要将按次纳税作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一种形式。6.印花税中的问题。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租赁双方订立了租房合同才交印花税,如果没有订立合同,就有可能逃避纳税。目前个人房屋租赁市场并不规范,租赁双方私下交易、现金交易占大多数,而且承租人往往又是个人,即使双方签有协议都有可能逃税,如果不签协议,就更有可能不交税。其实,个人房屋租赁涉及缴纳印花税的税额并不高(0.1%的税率),对国家来说也不是主要的税收来源,笔者认为与其纳税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纳税,不如视情况规定免征个人出租房屋交纳的印花税,从正面对纳税人进行引导,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7个人所得税中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如果能提供准确、有效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修缮费用……”,但对“修缮费”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说明,这就造成在哪些项目上发生的费用、什么时候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修缮费”扣除不明确,这样纳税人就有可能虚增“修缮费”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合并税种和税制要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将五个税种进行综合平衡,本着简化征收、便利于民、轻税重罚的原则,确定一个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二是大力发展委托基层组织代征税款的形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是最接近租赁户的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租赁户的情况和信息比较容易了解和掌握,委托他们代征税款,使纳税地点深入到基层,更加贴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咨询服务就在身边的社会氛围。
2010年最新房产税税率表及解析  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1、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该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屋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率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房屋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出租房产征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二)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四节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1、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2、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但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税。   3、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为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8、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1、自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税。   12、自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底,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税。   1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15、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 学会计论坛bbs.xuekuaiji.com  16、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   17、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到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房产税。   第五节申报和缴纳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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