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冲突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等原则是指在民法关系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相同,没有人有特权,在责任承担和权利享受上都是一样的,如在适用法律时,都受用侵权法,而不是行政法;公平原则是指既指程序上的公平,也指结果上的公平,在实践多为结果上的公平,如一方没有过错,但另一方有损失,在公平的角度讲,没有过错的一方,亦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赔偿).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民法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冲突

2,民法中的问题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当选。《民法通则》第126、第130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当选。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b项错在写的是股票而不是股权。虽然股票可以反映股权,但股票毕竟是动产而不是权利,只有股权才属于权利的范畴。如果问题问的是股票是否可以抵押,那答案是肯定的。c项中写的是商标专用权,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专用权都可以出质的。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转让并经过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才可以出质。d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的客体,但不能出质。抵押跟质押都客体的限制是不一样的。抵押的客体范围是开放的,一般的动产、不动产、权利都可以抵押;而质押的客体范围是封闭的,只有法律规定的那些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

民法中的问题

3,民法中平等原则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具体内容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而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如何呢?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具体表现在: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适用范围: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民法中平等原则适用范围

4,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5,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是核心原则是帝王条款

您好!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若是对回答满意,希望能够予以采纳,多谢!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核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很有帮助,被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6,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7,民法学习方法

要学习好民法,首先应对民法的性质与特点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与理解。民法中由民法总论、债权法(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等五个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的学科板块组成的。除了在卷三中会集中考查民法知识,在卷一经济法和卷四案例分析中也会综合性的运用民法理论知识。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则、精神,例如法律行为制度、权利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制度等。对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适用意义。打好了民法基础,在学习其他学科时,才能有更深入的理解,更能掌握新的制度和原理。民法的体系性很强,各个制度之间相通性很大,可以用相对明显的逻辑脉络将各制度串连起来。一部法律的逻辑体例与编章安排往往就是这一法律的学科体系与理论脉络,因此学习民法时最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习时就应当将具体的制度和规则放到民法的大体系中去理解和掌握。   其次,学习一个民法制度时要回忆起与之相关的其他知识,尽量做到融会贯通。努力训练自己形成民法的思维,能尽量运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去理解分析问题。例如,权利问题是民法的根本制度,学习时不仅掌握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内容、效力等,还要掌握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救济、权利消灭等,用一条主线将制度串起来理解。这是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从微观的角度看,还需要联系具体的法规条文进行学习,否则对民法制度的理解还是抽象难解的。我国民法是概念法学,一个部门法的术语,囊括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制度内容,反映了立法的宗旨和法理的精髓。因此在学习民法是不能忽略对法条的学习的,而司法考试就是考查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确实也有少量的民法试题直接取自于法律条文。但是记忆法条也同样有讲究,对法条是理解地记忆,不是为了背诵法条而去单独记忆。华夏考资祝您成功。记忆法条时也要善于抓住重点学科和学科中的重点、疑点法条,分清主次。   例如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于传统的物权理论如物权保护、共有、相邻关系、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以及担保物权的规定有所继承,但是又有所创新和完善,这一部分就是司法考试的考察重点。考生复习时尤其要注意新法对民法通则或者担保法的修订之处。此外,物权法理论上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例如物权变动模式,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等,我国物权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复习时就应以现行法律为准。   最后,要学习好民法还应当在适当做一些题,这是复习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帮助理解,巩固记忆,另一方面能检测学习效果。辅导班老师的录音也是不错的,
律师解答:  民法的内容非常庞杂,学习起来很多同学感到没有头绪。那么怎样使民法的学习有头绪呢?民法的核心有四个问题,也就是我们讲的四大版块,第一个版块是民事主体问题;第二大版块是民事行为问题;第三大版块是民事权利问题;第四大版块是民事责任问题。  (一)民事主体解决什么问题呢?它解决你这个行为人有没有权利能力,有没有行为能力的问题。如果你这个行为人没有权利能力,没有行为能力,那么你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不存在效力,它就是一个效力问题。对民事主体的掌握主要在自然人这一章,因为法人超范围经营才会出现效力问题。  (二)在民事行为的学习中间,大家主要掌握民事行为的四大效力: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当然还有生效的问题,还有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家要重点掌握,这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这个一般来说不是考试重点。民事行为里面还有代理问题,代理也是民事行为的方式。  (三)对于民事权利来讲,这里面既涉及到物权又涉及到债权,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我们说民事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它是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权利,所以他设定权利的时候,就经历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在物权这一章中间,大家学习的时候要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应当了解物权的效力,着就是我们讲的排他效力,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在整个物权的学习中,以担保物权最为重要,因为担保物权在我国法律《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关系极其复杂,大家在学习中要给以重视。用益物权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今年要以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为重点。另外共有也是应当注意的地方,所有权理论问题是为后面的分析问题作为一个钥匙而存在。  作为债权问题方面,最多涉及到的是合同问题,要坚持几个重要的观点: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只要当事人间有约定的,只要这个约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那么这个约定就是优先的,债权人具有相对性原则;这是大家掌握债权与合同的钥匙,很多问题的分析都离不开债权人相对性这一点;第三就是债权的平等性;这些问题的掌握带有根本性。  在知识产权的学习中间,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有性问题,人身权所占比例也不大,但人身权的考试往往与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所以应当明确侵害 权,侵害名誉权,侵害姓名权,侵害隐私权这些具体的要求。继承权以及有家庭婚姻的权利,这一块相对来说也不占很大比例,但是去年我们国家出台新的婚姻法,那么在这一块它涉及到具体的问题,如婚姻里面无过错责任方的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涉及到探视权的问题,涉及到受胁迫的婚姻的可撤销问题,以及涉及到无效婚姻的问题,这都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民事责任问题,民法追究的客体都到责任问题,在责任的复习过程中应当坚持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它是单独责任,什么情况下,它是连带责任,什么情况下,它是按份责任,这就是考试中间往往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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