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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案件分析

假设厨房与卧室是分离的,中间有一个开放的空间(道路),小男孩在这里走是正常的,基于这种情况,赵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男孩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 案件分析

2,如何用法理去分析一些法律问题

这真的很难,因为必须对法理有很深的了解才行。目前的法学教育根本做不到,基本上要看个人的学习。其实真的了解法理的话,你可以知道任何一条法律里面所含的法理。
多读书,多看著作,多思考,多理解
还是没吧法条吃透

如何用法理去分析一些法律问题

3,如何做有关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

首先要分析此案例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授案范畴 也就是说 案例是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然后再度缩小范围 如果是民商案例 还要区分是否属于婚姻?合同?权属?经济?公司?专利? 这些都定性之后根据具体案例所适用的法律具体分析
建议去新华书店找些法律案例的书看看

如何做有关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

4,如何写法学的案例分析应该从哪方面着手具体的格式有没有要求呢

法学的案例分析应该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介绍你要具体讲的案件情况,要说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件的经过,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人的反应以及司法部门的反应。当然重要的是司法部门的认定和判决。第二:分析本案的争议点或者焦点是什么,这个就是按键的主要矛盾,这个案件要解决什么问题,这里就要写什么问题。第三:写上关于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以及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第四:那就是你的观点了,结合上述的分析谈谈你的看法。基本上一个案例分析就是这几个方面了,如果你满意的话请给分,不满意的话可以继续交流,O(∩_∩)O~

5,法律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案例中的“经常”与丙公司的“不知情”就足以认定丙公司有理由认为乙有代理权,因此乙的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有责任,怎么能让空白合同流失。但实际是乙的个人行为,而且该行为涉及诈骗了。可以报警处理。
这属于无权代理中过的表现代理。甲公司应该履行合同。因为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有权以甲公司得名义订立合同,甲公司在乙调离后没有进行公告,收回合同书存在过错。根据表现代理得相关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

6,怎么写案例分析

写案例分析首先要明确自己想说明什么问题。文章的立意非常重要,否则就是泛泛而谈毫无价值了。把自己的观点确立起来,然后以论文形式进行表述。一般可围绕自己想说明的问题进行逻辑推断博引旁证,以事实或不可置疑的分析判断证明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性。于是,对某案例的分析就清清楚楚了。从您上面写的东西看,显然您没有能够建立起写该案例分析的基点(就是您的观点),仅为“情况通报”,这个案例分析自然就难以着手动笔了。
然后以论文形式进行表述。 从您上面写的东西看。文章的立意非常重要写案例分析首先要明确自己想说明什么问题,对某案例的分析就清清楚楚了。于是。一般可围绕自己想说明的问题进行逻辑推断博引旁证,以事实或不可置疑的分析判断证明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性,这个案例分析自然就难以着手动笔了,否则就是泛泛而谈毫无价值了,显然您没有能够建立起写该案例分析的基点(就是您的观点),仅为“情况通报”。把自己的观点确立起来

7,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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