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谟问题涉及哪些内容

休谟问题,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年旧历4月26日(注:新历是1711年5月7日:18世纪旧历比新历早11天)-1776年8月25日)首先提出的,是个未能很好解决的哲学问题,主要是指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

休谟问题涉及哪些内容

2,怎么理解休谟公理

面对自己不熟悉的事物,有的人声称了特别的结论(或批判),你是信权威人士的话还是信“声称特别结论这个人”的话?上面的例子,就是你信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不会错,还是信网友的分析有道理?这就使用“休谟公理”来做判断的原则了。 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1711-1776)是近代怀疑论的创建者。他的《人类理解力研究》一书是研究理性思维的经典著作。在书中,他提出了理性思维的一条总原则,他称之为公理: "没有任何证言足以确定一个神迹,除非该证言属于这样的情形,其虚假比它力图确立的事实更为神奇。" 休谟告诉我们,面对你不太了解的神迹一般的宣称(上例中,网友宣称相对论是错误),你应该首先对比宣称者说谎(由于网友的身份和所处的环境所致)的可能性是否比他宣称“相对论是错的”这件事情更难实现?如果宣称撒谎的可能性比宣称事件本身还难,我们才要相信宣称事件是真的。 一般网友宣称相对论是错的,我们就觉的他撒谎太容易了,对比之下,完全和他宣称“相对论是错”的这件事情不在一个档次上。因此应用休谟公理的原则,我们不相信网友,我们仍然坚信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正确的。但如果这个网友是霍金,那我们可不能视霍金的宣称为儿戏了,因为霍金撒谎的可能性非常之难,比他的宣称“相对论是错的”还难。这时我们才宁可相信相对论真是错了。 思维不仅仅要遵守逻辑,还有很多哲学的原则。比如经典的“奥卡姆剃刀”,也是正确的思维原则之一。

怎么理解休谟公理

3,休谟在道德原理研究中时怎么解释正义的

休谟在《道德原理研究》中是这样解释正义的: 正义首要的是人为之德。 休谟认为,(1)正义的源泉:人的社会属性和知性能力是正义规则的人性前提;正义受主客观环境的影响;正义产生于人类的协议。 (2)正义的内容:任何一个社会的出现,它的整个制度框架必须有一个经济秩序的前提,财产权的确立是支撑整个社会文明大厦的基石。如果没有财产权,没有对财产的稳定性占有,社会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休谟把确立财产权规则视为政治社会的首要问题。 财产权是休谟正义规则的核心。 什么是财产?在休谟看来,“一个人的财产是与他有关系的某种物品。这种关系不是自然的,而是道德的,是建立在正义上面的。” 休谟把财产权定义为:“在不违犯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围以内、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这样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的关系”。 在休谟看来,正义规则是为了克服组织社会的障碍才产生的。划定财产权、稳定财物占有的正义规则,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休谟认为通过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这三条法则共同构成正义规则的内容。 (3)正义规则与正义德性:正义规则的原始动机是人们的利益,但一旦正义规则确立起来,那么道德感就和利益结合了起来,成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约束力,亦即:利益和道德共同构成正义和非义的基础。正义德性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它只有在平等主体之间、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产生。正义还是一种警戒性和防备性之德性。

休谟在道德原理研究中时怎么解释正义的

4,经济学为什么要研究休谟

我只能假定读者是那天下午报告会的听众或对休谟及他的《人性论》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我的报告主要有三个内容,并且在对中译本有任何疑问的时候?第三,现代科学是怎样证明休谟道德哲学理论的;2。而且采取的是精读的方式、诺瓦克,因为元伦理学的创始人摩尔当年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所以我的报告结束时已经6点多了。学过主流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经济人假设”是整个现代经济学的逻辑起点,休谟的《人性论》到底告诉了我们什么,更是从行为实验,我是带着明确的问题意识重读《人性论》的。但这样一来,这些经济学家把道德。这就是我最近丢下许多工作,去读休谟《人性论》的背景。当然,这样一篇说明性的文章不可能展开来叙述。但这次不同,一个事实判断是无法推导出价值判断的、费尔、拉宾、自利的经济人的补充、数学建模、演化仿真甚至脑科学和神经科学的角度,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批评和修正、人是自利的,第一,经济学为什么要关注休谟?第二、人是理性的、宾莫尔。虽然在大学读书时,我也粗略地看过《人性论》、鲍尔斯、金迪斯等实验经济学家、行为经济学家以及博弈论专家们。黑尔把这个思想称作“休谟法则”,这个假设的两个要点是1。后来,语言哲学家黑尔把“自然主义谬误”归纳为“试图从一个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据黑尔说,这个思想是休谟最早在《人性论》中提出来的,我们无法从“实然”(是)中推导出“应然”(应该),也就是说我们无法从“是什么”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应该做什么”的结论。黑尔还“考证”说,没有给大家留下充分的提问和讨论时间。但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西蒙和贝克尔等经济学家就已经对这个假设提出了质疑,难免陷入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责难,对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进行过全面的批判,而所谓“自然主义谬误”就是试图用一个具有自然属性的事物或过程来解释具有规范意义的价值判断、同情等带有规范意义的范畴纳入人的偏好,并试图从经济学的逻辑中对这些规范性的范畴作出解释。九十年代以后,包括弗农·斯密斯、正义、公平。作为对理性。 第一个内容涉及到我研究休谟的背景上个星期六,许多朋友和同学来浙大西溪校区跨学科研究中心会议室听了我作的《重读休谟《人性论》及其当代意义》的学术报告。由于汪丁丁老师前面的报告引起大家热烈的讨论,从1点半一直延续到快4点,我就对照英文版阅读。有朋友建议我是否专门写一篇博客,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5,请问什么是休谟问题

休谟认为人类的理智有两种作用,即推断各种事实和比较各个观念。同样,人类的知识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实际事情的知识;包括自然科学、自然哲学和历史学等,这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因果性知识;另一类是抽象科学和证明的知识,即数学知识。他认为这后一类知识的命题,只凭思想的作用就可以推导出来,无需依据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东西。休谟认为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因果性知识构成了大部分的人类知识,是一切人类行为的源泉。因此,他着重地探讨了因果性问题。1.原因和结果必须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互相接近的。2.原因必须是先于结果。3.原因与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恒常的结合。构成因果关系的,主要是这种性质。4.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这个原则我们是由经验得来的,并且是我们大部分哲学推理的根源。因为当我们借着任何清楚的实验已经发现出任何现象的原因或结果的时候,我们不等待这个最初关系观念所由以得来的那种恒常重复,立刻就把我们的观察推到每一个同类现象上。5.还有另外一个原则是依靠着这个原则的,就是: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结果时,那一定是借着我们所发现的它们的某种共同性质。因为相似的结果既然涵摄相似的原因,所以我们必须永远把那种原因作用归之于我们所发现为互相类似的那个条件。6.下面的原则也是建立于同样的理由。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中的差异,必然是由它们互相差异的那一点而来。因为相似的原因既然永远产生相似的结果,那么在任何例子中我们如果不能实现我们的预料,我们便必须断言,这种不规则性是由那些原因中某种差异而来。7.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时,那个对象就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中几个不同部分所发生的几个不同结果联合而生。这里人们假设,原因的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远伴有结果中一个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这个恒常的结合就充分证明了一个部分是另一个部分的原因。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从少数实验中推出这样一个结论。例如某种程度的热给人以快乐;如果你减少那种热,快乐也就降低;不过并不能由此推断说,如果你把热加大到超出了某种限度,快乐也同样会增加;因为这时我们发现,快乐就变为痛苦了。8.我所要提出的最后第八条规则是:“如果一个对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任何结果,那末它便不是那个结果的惟一原因,而还需要被其他可以推进它的影响和作用的某种原则所协助。因为相似的结果既是必然在接近的时间和地点中跟随着相似的原因,所以它们的暂时分离就表明,这些原因是不完全的原因。”(注: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9-200页。)第4条说“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这表明原因和结果是一一对应的,从而排除了“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可能性。第5条说“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结果时,那一定是借着我们所发现的它们的某种共同性质。”这正是要排除“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只是一种假象,对于一个结果来说,真正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这多个“原因”中所包含的某种共同性质。第6条说“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中的差异,必然是由它们互相差异的那一点而来。”这是要排除“一因多果”。这里“两个相似对象”是指那“同一原因”,只要它们的结果有差异,那么它们之间一定也有差异,因而不是真正的同一原因。所谓的“一因多果”实际上是多因多果。第7条说“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时,那个对象就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中几个不同部分所发生的几个不同结果联合而生。”这是关于复合因果关系的。这一条也依赖于第4条即原因和结果一一对应。结果中的一部分的存在与否(增减)伴随原因中的一部分的存在与否(增减),表明这两部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原因中其余部分与结果中其余部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实际上就是密尔方法中的“剩余法”。不过,休谟在这一条中的表述有含混之处,他没有区分质的增减和量的增减。复合因果关系表现为质的增减的伴随关系,即原因中增减一个部分或因素导致结果中增减一个部分或因素。而量的增减则是对简单因果关系而言的,如在一定范围内,热度的增减伴随舒服程度的增减,则热是导致舒服的原因,但热往往不是复合原因,而是简单原因。在谈论热与舒服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休谟无意中谈到因果关系的条件依赖性。热既可成为舒服的原因,也可成为痛苦的原因,这取决于所处的条件是什么。当某一热度范围确定以后,热的增加只会导致舒服而不会导致痛苦;换另一热度范围,热的增加只会导致痛苦而不会导致舒服。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原因和结果是一一对应的,但离开一定条件泛泛而谈时,便出现所谓的“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了。因此,休谟的第4条应改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条件依赖性只是偶尔谈及,并未给予充分重视,这是他的因果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第8条是表述最模糊的。因为任何现象都有与之伴随的现象,除非世界末日来临,在这个意义上不会出现休谟所说的情况,即“一个对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任何结果”。不过,考虑到第4条原则,这里所说的结果是与那个原因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因此,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对象似乎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惟一与它对应的那个结果。相应地,第8条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断定,那个“完整的”对象作为原因并不完整,一定还有其他被忽略的因素,即“其他可以推进它的影响和作用的某种原则”。这便导致一个问题:我们凭什么断定那个存在了一定时期的对象必须会有一个惟一对应于它的结果?既然它缺少了某些要素,那它就不是原来以为的那个原因,而是一个新的对象,因而有可能不产生任何与它对应的结果;我们凭什么排除它没有任何结果的可能性?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引进一个原则即“普遍因果性原则”。其实,这条原则也是第7条所依赖的,否则,没有理由断言“原因的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远伴有结果中一个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

6,怎样理解休谟难题

休谟的观点是: 1、“是”与“不是”(实然关系,事实判断)和“应该”与“不应该”(应然关系,价值判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2、对于一个事物作出“是”与“不是”的判断,不能直接得出“应该”与“不应该”的结论3、从前者到后者的转换,必须通过论述和说明。 例如:乌鸦是黑的。不能推出乌鸦应该是黑的。要认定乌鸦是而且应该是黑的,必须经过论证。
休谟问题,即所谓从“是”能否推出“应该”,也即“事实”命题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它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这个问题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介入,但终未有效破解。近年来,中国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也表现出高度的热情,仍然无法切入休谟问题的本质。笔者认为,休莫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哲学命题,它集中体现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它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制约着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速度。一、休模问题的由来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认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严格说来,休模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所以休模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二、对于休模问题的争论休模问题主要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导出价值命题;二是价值判断不能被科学所认识和证立。对于休莫问题的争论主要表现在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直觉主义与不可直观主义、情感主义、规约主义、描述主义等几大流派之间。而这些流派可以归纳为两大基本学统,即认识主义和非认识主义,前者认为道德命题是有意义的,可以被认知和确证,而后者则怀疑前者的看法。1、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自然主义是用自然属性去规定和说明道德的理论,它认为,道德的善恶就是事物的自然属性,即事物的可经验地加以观察的属性,如快乐、幸福、兴趣等。或者说所有的道德与价值属性,都能借助事实来定义,或者翻译为事实的属性,因此从是或事实判断推导出或派生出应当或伦理判断就是可能的;非自然主义伦理学是用某种形而上的、超验的判断来作为伦理或价值判断的基础,它认为,道德的善恶既不能通过经验事实加以证实,也不能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的。2、直觉主义。以摩尔为代表的直觉主义认为,无论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伦理学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所谓自然主义的谬误,就是在本质上混淆善与善的事物,并以自然性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定义善的各种伦理观点。自然主义伦理学从事实中求“应然”,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形而上学伦理学又从“实然”、“应然”中求实在,把“应该”当作了超自然的实体。摩尔认为,价值属性的意义不同于事实属性的意义,而“善”的概念具有单纯的、终极的、不可直观感觉的、不可试验的、也不可分析的性质,它是不能定义的,善就是善。3、情感主义。情感主义与逻辑实证主义联系在一起,它认为,“善”不具有可比较的标示功能,它只是作为一种情绪记号,表达我们的态度,伦理或价值语言不过是主体情绪、情感或态度等表达,它们既不能通过经验事实加以证实,也不能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的,是无所谓的、没有意义的伪概念、伪判断,只有那些通过经验直接或间接证实,或与逻辑和数学规则相符合的、具有严格逻辑必然性的命题或判断,才是有意义的。4、规约主义。规约主义以英国的黑尔为主要代表,它认为,价值判断的基本意义既不是描述客观事实,也不是表达情感和态度,而是规定和约束,以影响人们的选择,指导人们的行为,它是一种规范语言,同时又具有可普遍化性。价值判断是规定性的,具有规范、约束和指导行为的功能,而事实判断作为对事实的描述,则不具有规定性,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逻辑上的鸿沟,单纯从事实判断是推不出价值判断。5、描述主义。描述主义(又称新自然主义)以弗兰克纳为代表,试图寻找事实与价值的中介点(概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几乎所有流派都认为,从事实命题不能直接推导出价值命题,各流派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如何认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区别,尤其是受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现代英美哲学认为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休模定律。其次,对于价值命题的证立问题,比较主流的看法认为,各种价值命题之间由于涉及人自身的情感、兴趣、义务感等,并不存在一种普遍而客观的论证规则。三、“是”如何推导出“应该”要想了解“是”能否推导出“应该”,就必须首先知道究竟什么是“是”?什么是“应该”?两者之间到底有何联系与区别呢?1、“是”与“应该”的联系。“是”的本质内涵就是反映了人对于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的认识;“应该”的本质内涵就是反映了人对于客观事物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的认识。显然,“客观事物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比一般的客观事物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此“应该”与“是”具有同样的本质内涵。2、“是”与“应该”的区别。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只能用“应该”来描述。而且,事物越复杂,对于该事物的状态及特征的描述就越是依赖于“应该”,就越是远离“是”。例如,乒乓球的颜色如果只有一种颜色——黄色,则对于该乒乓球实际出现的颜色的描述是:“乒乓球的颜色是黄色”;乒乓球的颜色如果会出现两种发生概率,其中黄色出现的概率为95%,白色出现的概率为5%,则对于该乒乓球实际出现的颜色的描述是:“乒乓球的颜色应该是黄色”。又例如,人的长相只能模糊地反映出一个人的实际年龄,如果一个人的长相看起来有四十岁,那么对于其年龄的描述是:“他的年龄应该是四十岁”。客观事物的价值不仅与客观事物(即客体)本身的品质特性有关,还与认识者(即主体)的品质特性以及环境事物(即介体)的品质特性有关。例如,饮水对于人的价值大小不仅与该饮水的质量有关,还与人体本身的缺水状态及环境的干燥状态等有关。因此,“客观事物的价值”要比客观事物本身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具有更强的多值性、概率性、模糊性,对于“客观事物的价值” 的描述就越是依赖于“应该”,就越是远离“是”。总之,“应该”是“是”的复杂表现形式,以“应该”为系动词的复杂命题是由以众多“是”为系动词的简单命题有机地组合而成,根据“是”命题完全可以推导出“应该”命题。四、事实命题如何推导出价值命题要想了解事实命题如何推导出价值命题,就必须首先知道究竟什么是“事实”?什么是“价值”?两者之间到底有何联系与区别呢?

7,休谟如何解释心灵和自我

大卫·休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将理智与逻辑推向了极限,他对物质乃至心灵的持续的同一性以及因果关系造成的难以修补的破坏成为了两百多年来哲学的耻辱。因为根据他那在逻辑上至今无从驳斥的理论,我们没法确切地知道家里那扇房门是否总是存在;没法确切地知道“心灵”或是“自我”究竟是个什么概念;没法确切地使用一切包含有“因为……所以……”的句子。我带着几处疑惑投奔他而去,回来的时候却发现不但疑惑没有得到解答,连原先所有的确定都化成了一种幻觉。很奇怪的状况在于,我不仅没有变得愈加不安,反倒是有所释怀。我发觉人类的理性到头来终究是一件残破的工具,当把它使用到极限的时候,它甚至会转而推翻自己
休谟于18岁开始构思,25岁完成了人性论初稿。这本书就我目前的认知水平来看仍显得步履维艰,而且我可以断言,没有人可以完全理解这本书。并不是说其推理的深奥难懂,而在于充斥其中的太多情感体验和实验证据,都有很深刻的个人体验。在此,我坚信已经在阅读过程中摒弃了我所受教育中将其定性为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者的先入之见,也没有将自己作为其深度的信仰者,但是自己仍然为其精妙的推理所倾倒。休谟将人性分为三个部分来论述:知性、情感和道德学(至于这个分类原则的标准何在,昨晚我舍友问到这个问题,我无言以对,今日看重新看书,休谟提到“知性和情感这两篇是单独构成一系列完整的推理连锁的;我欣然利用这种自然的划分来试一试一般读者的趣味”[见原书第一、二卷前面的通告])。休谟的人性论是建立在精神科学的研究方法基础之上的,因此他首先是从分解人性组成部分开始----这也是本书难读之处,中国论述人性大多直接提出观点,然后寻找论据,而缺少系统分析,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中国至今没有自己的人性论而仅仅拥有人性观(中国人的研究思维模式大多是从现象中寻找经验概括,后产生理论,再用理论来解释现象;西方人的思维大多从理论出发提出假设,然后通过观察现象来检验理论),而休谟也没有具体的给出人性的确切定义。知性成为休谟考察的起点。一、知性因为时间与精力的关系,对于知性部分的阅读并不完全,也因为我所要研读的主要部分在于情感和道德学,所以对于第一卷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了观念的起源于时间与空间观念上。知觉(perceptuns)是第一个概念,其中包括印象(impressions)和观念(idea)。这两个概念贯穿于整个人性论始终,并且人性中的其他概念都基于此。印象:初次出现于灵魂中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观念: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向。印象和观念都可以分为简单与复合,“一切简单观念和印象都是互相类似的;而复合观念和印象既然由简单观念和印象形成,我们就可以概括的断言,这两类知觉是精确的相应的----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在初出现时都是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的复现”(p15)。在印象中,又可以分为感觉(sensation)印象和反省(reflection)印象,前者由我们所不知的原因开始产生于心中,后者大部分由我们的观念得来,即由我们反思而得来。是我们对外界可感知的性质(p403)。“反省印象只是在它们相应的观念之前产生,但却出现在感觉印象之后,而且是由感觉印象得来得(p19)”。观念则可分为记忆(memory)观念和想象(imagination)观念,前者复现于一个印象和一个观念之间,后者复现时完全失去活泼性,成为一个纯粹的观念。想象,这个概念在下面的情感篇里也将占据很重要的位置,通过想象我们的“同情”才能够产生,因而出现骄傲、谦卑等情感。“记忆的主要作用不在于保存简单的观念,而在于保存它们的次序和位置;想象可以自由的移置和该变它的观念(p20)”观念是我们对物质的广袤和填充性(p403)。因此,观念之间的推移可以有三种方式:类似、时空接近和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被休谟看作是我们进行逻辑思维,以及情感推移的最基本的方式,是进行推断的唯一可能。构成我们思想和推理的共同题材一般是产生于我们简单观念之间的某种结合原则的那些复合观念,复合观念有三种表现方式:关系(relation)、样态、实体(substance)。关系,把两个观念在想象中联系起来,并且比较之,即是这两个关系只是在任意的想象中结合起来的。休谟将所有的关系分为7大类:类似关系(resemblance)、同一关系(identity)、空间和时间关系、数量和数目的比较关系、轻重关系、相反关系(contrariety)、相对关系(自然的关系)。这些关系中,由观念所完全决定的关系有类似关系、相反关系、轻重关系(性质的程度)、数量或数的比例;不由观念所决定的关系有同一关系、时空中间的位置、因果关系。所谓实体,只是一些特殊性质的集合体的观念。样态则是由一些分散在不同主体中的简单观念所构成,它们所表象的性质不是被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所结合的,即是接合在一起,也不能被认为是复合观念的基础。(概念的)变与不变是区分样态与实体观念的标准。休谟所提到的空间观念是广袤,我们的观念是广袤的最小部分的妥当表象,因为我们的最小观念限制了我们对空间的再分割,而广袤的无限性表现在于无限的扩张性,并非可分割的无限性(从巴别塔的启示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我们追求无限的扩张时,注定会回到原点)。休谟进一步指出,两个物体间的距离概念,即广袤,是由我们的视觉得来的感觉,或是由这些感觉产生的某种内在印象。空间的基本单位是数学点。时间具有连续性,两部分之间不可再分,时间的基本单位是刹那。在空间与时间之中填充着真实的对象或存在。从空间和时间的维度来看,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是接近关系,因为必须先确立时间上因先于果,并且二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才能成立。以上是对知性部分的理解,对于概然推断的缺失,十分遗憾,但时间有限,留待以后再读。二、情感休谟在论述情感的过程中,仍然首先关注到印象,将感觉印象解释为原始印象,由苦、乐等感官印象组成;将反省印象解释为次生印象,由情感和类似情感的情绪组成。情感的对象是自我,例如骄傲(pride)对于自我便产生优越的情感,谦卑(humility)便产生不够优越的情感。休谟在谈论情感的时候很注重“同情”的作用,并且通过想象而产生我们的其他情感和情感间的推移。在休谟看来,情感存在于两个观念之间,即“呈现于心灵的第一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原因)和“自我”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对象)。在原因当中又可区分出发生作用的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如,美的性质和美的所有者)(p313),骄傲和谦卑是根据自然的原则而产生的,并且每个不同的原因并不是借一个不同的原则适合于其情感的。“骄傲和谦卑的每一个原因,并不是借着一种各别的、原始的性质适合于这些情感,而一定有或多或少的条件是这些情感所共有的,并且是它们的效能所依据的”(p316)。要探究那些原因中的共同成分,休谟提出了三种对于知性和情感有巨大影响的特性:1.观念的联结(当一个观念呈现于想象中时,其他相关观念也就随之进入心灵);2.印象的联结(印象间也有和观念一样的联结,与观念的联结不同,只存在类似关系);3.以上两种联结关系是十分互相协助、互相促进的,当会合于同一对象上,推移过程更容易完成。以上是休谟对于情感的发生机制的一个描述。紧接着,休谟提出,情感的两个特性:1.对象----自我;2.苦乐感觉。因此情感的原因也有两种假设的特性:1.它们对自我的关系;2.它们产生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的倾向。休谟推理出自然对某些印象和观念赋予某种吸引作用,并且一经出现就自然的引起它的相关的印象或观念来。因此,他断言,凡与我们自己关联着的一切愉快的对象都借观念和印象的联结而产生骄傲,而反之则都产生谦卑(p325)。同时他提出了5种限制,即1.凡与我们有关而产生苦乐的每样事物,也同样都产生骄傲和谦卑;2.愉快的或不愉快的对象,不但要与我们自己有密切关系,而且要为我们所特有,或者至少是我们少数人所共有的;3.令人愉快或令人痛苦的对象,必须不但对我们,并且对其他人也都显而易见;4.根据这些情感的原因的变化无常,以及这种原因和我们自己联系的时期的短暂得来的;5.通则不但在其他一切情感上有极大的影响,就是对骄傲与谦卑也有极大影响。与骄傲与谦卑不同,爱与恨的对象是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某一个起他的人,刺激起爱与恨情感的原因是复合原因,因此这个对象并不是这些情感的原因,并且单独也不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我们知道想象很容易由远及近,但不容易有近及远(比如,我们的想象可以很容易的由较小的对象转移到较大的对象---妻子、母亲转移到丈夫、父亲,但是反之则是比较困难的),所以休谟认为爱与恨这类较“远”的情感转移到骄傲与谦卑这类较“近”的情感是比较容易的,反之则困难。通过这种想象,我们可以对我们对于富人的尊视做出解释----同情(一种心理上的分享),这与富人所拥有的所有物和我们希望沾到礼仪的心理,共同构成了其原因。想象和同情是人类感情产生和转移的重要概念。爱与恨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灵魂中纯粹的情绪,即骄傲与谦卑;其二是爱与恨不自足欲望的产物(有一个努力求达到的目的p404),即慈善与愤怒(通过心灵的原始结构与爱和恨结合)。灵魂的原始性质分为:任何程度的完善性,即尊重;达不到完善的,残缺、拙劣的情感,即恶意(使我们在不受他人侮辱或侵害时,对于他人的苦难或不幸发生一种喜悦)。在考察别人的品质和境况时,我们若是考察它们本来真实的样子,就产生爱和恨;把它们与我们自己的品质和境况相比,则产生谦卑和骄傲。这两种考虑结合起来便产生尊重和鄙视。在论述完骄傲与谦卑、爱与恨之后,休谟开始阐述意志与直接情感。休谟将直接情感定义为:直接由祸、福、苦、乐所发生的印象。属于这一类的有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希望和恐惧。意志(will)便是苦乐的直接结果。“意志只是指我们自觉地发动自己身体的任何一种新的运动、或自己心灵的任何一个新的知觉时、所感觉到和所意识到得那个内在印象”(p437)。考察意志,便自然的考察到自由(liberty)和必然(necessity)的问题。必然性的要素有恒常的结合和心灵的推断,前者可以根据性别、年龄、政府、生活状况和教育方法来考虑(一致性);后者表示心灵由恒常的结合形成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并借这个观念的影响感觉到必然性。“物质的活动应当被认为是必然的活动的例子,并且一切在此方面与物质处于同一地位的东西,都必须被承认是必然的”(p438)。必然性被看作是构成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部分。主导情感往往会吞噬微弱的情感,而习惯则是增加情感的手段。情感和感官对于时空点的报导产生了想象,远隔的效果空间比时间小得多。直接感情与间接感情的作用顺序如下:美的概念产生快乐的情感,从而产生直接感情、意志和欲望的印象;又因美的寓存主体属于自己,因此产生骄傲的间接情感,回归到快乐,成为增强直接感情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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